首页      商超       烟酒       冷冻       乳品        肉品      糖业       调料       粮油       保健      饮品      餐饮       日化
当前位置:主页 > 消费安全 >
为何打造人民观审团
时间:2014-02-12 01:12  浏览次数:

  司法大约与空气质量、食品安全等一样,受到社会的极大关注。司法关系着个案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更关系着民众对公平正义的认知,甚至关系着自身的生存安全感。民众对司法的关注,不同于作为个案当事人直接参与到围绕其展开的司法活动中,而是作为旁观者关注司法,对司法进行评价。

  客观来讲,大部分民众对司法过程是陌生的,了解多来自于身边打过官司的当事人的描述、媒体报道及影视作品等。民众对司法的关注和评价,特别是对案件公正处理的强烈愿望,形成对司法的民意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同时,我们注意到民众关注司法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民意表达的无序性;二是司法听取民意的滞后性。河南法院一直在机制上探索民众与司法的有序对话。

  2013年9月17日上午,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尚某杀人一案。23岁的尚某对其父长期殴打辱骂其母及祖父心生怨恨。2013年3月26日,尚某与父亲发生争执后,先驾车将其父撞倒在地,其父站起逃跑时,又追上前去持匕首向其父连捅3刀,致其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尚某亲属联名写信,请求对尚某从轻处罚。该案开庭审理时,与以往有所不同,旁听席首排就座的不是家属和亲朋,而是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律师代表、媒体代表、群众代表组成的人民观审团。合议庭在充分听取人民观审团意见的基础上,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尚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这是河南法院适用人民观审团机制审理案件,首次进入公众视野。

  人民观审团机制体现了司法权行使过程中对民意的重视和引导,为司法及时吸纳合理民意提供了制度性途径。

  首先,人民观审团机制加强了民众与司法的对话。人民观审团成员虽坐在旁听席上,但又与一般旁听群众不同。他们来自不同阶层、不同团体、不同职业,被法院从人民观审团成员库中随机选出,不仅要旁听庭审,更重要的是对案件裁判相关问题发表意见。合议庭评议或审委会讨论案件时,人民观审团的意见是评议和讨论中的焦点之一,该意见将作为法院裁判的重要参考。从中,我们看到了民意与司法的碰撞和交流。近年来,各地法院不断创新完善民意沟通表达机制,以期满足和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例如,召开各界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法官回访、网评法院、微博互动等。人民观审团机制则是让民众通过参加审判近距离地感受司法运行的过程,深入到案件处理的核心,对证据认定、定罪量刑等作出自我判断。这是在生效裁判作出前,与司法审判活动并行的意见表达。更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法官对人民观审团的意见采取极为尊重、谨慎的态度,绝不是例行公事或仅是一种姿态。人民观审团的出现,使民众和司法之间呈现出生动、有序的对话状态,兼具及时性和针对性。良好的对话机制有利于降低司法的神秘感,增强民众对司法的了解和信任;同时司法的秩序性又对民众具有引导作用。

  其次,人民观审团机制有利于防范冤假错案。“冤假错案”是近期高频出现的词语。从典型冤错案件成为街头巷议的焦点到各大媒体的连篇报道,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的重要批示到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到最高法院发布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防范冤假错案”引发了司法理念、司法职权配置、证据标准、人权司法保障等一系列重大课题。其中,民众在防范冤假错案中也应当扮演重要角色,人民观审团机制就是一项有益探索。冤假错案出现的直接原因和深层次原因是多方面的,且非常复杂。但是,最终的裁判结果出自法院,这也就是大家常说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观审团有序参与到“防线”中,至少可以起到三种作用:一是充分参与审判,对法官行使审判权起到监督作用,促进司法透明和司法廉洁,减少司法腐败造成的司法不公。二是更注重从社会道德、人之常情、村规民约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反映社会朴素认知,对法官专业化判断起到弥补作用,防止“思维偏差”,增强裁判的社会认同度。三是由于代表民众,与司法机关及其他党政部门相比,所处地位更为超脱,可以就案说案,不必考虑其他因素,一定程度上对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起到支持作用。最高法院发布的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专门指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基层群众代表等旁听观审”,这是对人民观审团机制在防范冤假错案中重要作用的最好肯定。

  第三,人民观审团机制有利于促进庭审中心主义的回归。河南法院适用人民观审团审理案件受到各界关注。其中,律师的态度最为积极乐观。他们认为,组织人民观审团旁听观审,更有利于辩护律师在庭审时充分行使辩护权利,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抗辩式诉讼模式基本确立,“控、辩、审”三角诉讼结构从外表上看已经形成,但是强势侦查、优势公诉、弱势辩护的格局尚未根本扭转,尤其是庭审中“重公诉意见、轻辩护意见”较为明显。以赵作海案件和李怀亮案件为例,辩护人所作无罪辩护都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相较于庭审,法院更重视审查公诉机关移送过来的侦查卷宗。各种案件证据,几乎都是以笔录和书面材料形式存在于侦查卷宗中。庭审时,大多数证人并不出庭,举证、质证多是通过宣读证言笔录进行。某种意义上,这可称之为“侦查卷宗中心主义”,此种模式实际上虚化了庭审的职能作用。对于法官来说,只有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全面了解、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才能做到公正裁判。而庭审是法官组织控辩双方平等举证、质证的重要也是唯一的平台。人民观审团作为“控、辩、审”之外的第四方,恰恰也是通过参加庭审来了解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等,进而提出意见,也可以说是作出“民间裁判”。虽然多数观审团成员在法律上并没有专业知识,但他们作为民意代表出现在庭审现场,对处于强势地位的控方来说,仅仅宣读侦查卷宗有关材料显然不够,至少要让观审团听懂、信服;对辩方而言,观审团的倾听具有鼓励辩护作用,无论是声情并茂富有感染力的辩护,还是证据充分逻辑严谨的辩护,对于观审团都可以产生相当的影响力;而法官组织庭审的任务更为明确,即坚持司法中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与控辩双方保持同等距离,调查核实证据,发现疑点和争议焦点,查清案件事实,切实做到“兼听则明”。由此,人民观审团相当于庭审结构中的特殊支点,对于控、辩、审三方关系起到了一定的合理调适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庭审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中心地位。

  人民观审团机制是民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机制创新,有待于上升为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改革需要时间和成本,机制创新能够为法律制度改革提供实践参考和适当的改革时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这为人民观审团等机制创新的前景预留了足够的空间。我们要通过实践,继续细化和完善人民观审团机制。概括来讲,主要是明确案件适用范围、强调民意的广泛代表性、加强与现行诉讼制度的有机结合、提高人民观审团意见的刚性影响力等。总之,民众时刻期待公平正义,司法则应选择最好的方式来倾听民意。

  (作者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上一篇:马年春节消费者投诉盘点   下一篇:中国商业板块运动
分享到:
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