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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周评论 2014.02.16 星期日
还有多少行规在欺负法规 原题:为何餐馆不能规定禁带酒水(京华时报 兵临)
最高法日前表示,餐饮业制定的不平等格式条款虽不适用于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但“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等,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无效。
京华时报一评
横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鸿沟,并不是法律上对“禁带酒水”的客观判断,而是一个应然性难题:为什么餐馆不能规定“禁带酒水”?真正的争论集中于应然性层面,一方拿着立法的条文对抗“霸王条款”,却无法解除经营者内心的“苦闷”:市场经济本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消费者不同意可以选择其他饭店啊;倘若消费者自带酒水,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如何分清责任呢?
网友声音
@Yu-ssu_Chang:我读小学就一直这样说了,现在都大学了还在说,就是没真正制止过。
@梅新育:不许餐厅禁止自带酒水,结果只能是提高饭菜价格,有利于饮酒的顾客而不利于不饮酒的顾客。
时报再评
类似的“霸王条款”消费者随便一找就信手拈来,如“自带酒水不开发票”、“套餐最低消费”、“不退定金”、“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等,年年“3·15”前均有所提及,之所以不见有约束力,这些“行规”或者在行业内达成默契,或者在一个店里有着“我的地盘我做主”的霸气,弱势的消费者要么忍气吞声,要么用“不同意可以选择其他饭店”的阿Q精神自我慰藉,谁会较真到不顾吃饭,跑到法院去请求确认“霸王条款”无效呢?即使官司打赢了,花费的人力、时间成本如果远大于官司本身,又何苦找这个麻烦呢?
因此,对最高法向餐饮业“霸王条款”说不,更应考虑相关法规可操作性以及市场行为如何用市场手段去解决的问题,而不是天真地以为“霸王条款”会自动退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