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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山丹:认真学习省食品安全监管三个试行《办法》
时间:2014-02-16 18:38  浏览次数:

  2月12日上午,山丹县经作中心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学习《甘肃省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办法(试行)》、《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增强了干部职工做出新时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1月29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办法(试行)》、《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以建立更为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和更为严密的追溯制度,切实加强食品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溯问题食品源头,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此前,省政府办公厅于2013年12月31日,印发了《甘肃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案的发布施行,将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有效预防、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最大程度降低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发挥重要作用。

  《甘肃省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全省各级政府和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及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是问责的重点对象。规定了对各级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问责的6种具体情形,及对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问责的9种情形。《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建立统一的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主要包括整合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数据库、食品信息数据库、索证索票数据库、进销货台账数据库等基础信息,规定将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采集的相关信息进行录入、分析和整理,以条码、二维码、自编码和追溯卡为手段,实现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和监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从规模化、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能够保障食品信息可追溯的企业或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主要明确了食用农产品追溯的范围、环节、方式,使农产品从标识上能够识别,从包装上能够辨认,从生产过程上能够查询,从质量安全上能够追溯,从责任主体上能够追究。规定了各级政府对追溯工作的职责和措施保障;明确了农业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追溯工作中的监管职责和追溯制度的推进原则,规定了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规定生产主体生产的农产品上市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测;明确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对接,规定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和动物产品追溯的办法。提出要建立不合格农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制度。

  学习会上,全体干部职工对今后如何抓好三个《办法》和《应急预案》的贯彻落实工作、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社会公众怎样投诉举报、食用农产品如何实现产销对接追溯、目前我县如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所具备的条件和好的经验做法、收购、储存和运输环节如何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在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贯彻实施中有哪些难点,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进行有效贯彻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细致地探讨。

  大家一致表示,今后要以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省上颁布的三个试行《办法》为契机,全力抓好本县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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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