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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网讯 2月18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添加“无根剂”制售毒豆芽的案件,被告人陈某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影响全国的甲醇制酒、三聚氰胺、地沟油、食用明胶等事件让消费者深恶痛绝,食品安全问题让全国上下高度关注。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出台《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2012年春节过后,唐河县陈某在自己家中开设简易豆芽生产作坊,泡制豆芽向外出售,不管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在泡制豆芽过程中非法添加“无根剂”。
2013年10月31日,唐河县公安局接到举报,民警在被告人家中发现大量用药水泡制的黄豆芽和绿豆芽,提取了浸泡黄、绿豆的水,经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从中均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成分,属被禁止的食品添加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桂香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陈桂香归案后悔莫及表示再也不做害人害己的事情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法院认为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桂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禁止被告人陈桂香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生俊东 通讯员 张广坡 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