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超       烟酒       冷冻       乳品        肉品      糖业       调料       粮油       保健      饮品      餐饮       日化
当前位置:主页 > 消费安全 >
吉林发布2013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2)
时间:2014-03-11 14:36  浏览次数:

  案例评析:本案中,由于经营者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对消费者的合理诉求不能正确处理,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案例八:牛奶含异物调解获赔偿

  2013年2月19日,磐石市东宁街姜先生等4人来到磐石市消协投诉,称他们在某食品超市购买的一箱某品牌纯牛奶,在给孩子饮用后,出现呕吐现象。同时,姜先生发现牛奶中含有黑色细沙状异物。姜先生多次与商家交涉,商家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赔偿。于是姜先生来到磐石市消协投诉,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赔偿交通费、孩子医药费等费用。经过调解,商家表示同意赔偿姜先生等人各项费用总计2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案例评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为此工商部门责令经营者立即召回已经售出的该品牌同一批次的纯牛奶,并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九:温泉滑倒受伤消协调解获赔2013年9月11日,长白山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接到四平市消费者谢先生投诉,称在9月10日下午与朋友3人到长白山某休闲场所泡温泉。其中一朋友在温泉池边滑倒,因头磕到石头上受伤,到医院进行紧急处置缝了3针。且该消费者滑倒处没有任何防滑提示。事后,谢先生与朋友找到休闲场所负责人要求负责医药费,退还3个人温泉洗浴的费用。该负责人以消费者自己滑倒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还3个人温泉洗浴的费用,并赔偿300元钱医药费。

  案例评析:休闲娱乐场所提供服务消费,应当完备消费安全设施,明示消费警示安全标识,确保消费者在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安全。

  案例十:幼童商场游乐区摔伤消协调解获赔

  延吉市民郑先生带着两周岁的孩子来到延吉某购物商场,将孩子放在商场的游乐区内,谁知孩子在玩耍时,不小心摔伤,造成左侧股骨粗隆间骨折。郑先生认为,孩子在商场游乐区玩耍,管理人员没有尽到保障人身安全的义务,导致孩子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商场工作人员则认为,郑先生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没有照顾好孩子,应该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双方就责任的划分、赔偿金额协商不成,郑先生向延吉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帮助并依法予以调解。经沟通调解,商场相关工作人员当面向小孩父母表示歉意,并支付幼儿的医疗费、营养费、其父母的误工费等共计6000元钱。

  案例评析:商场游乐场接受孩子在内玩耍,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因工作人员疏忽,对幼童造成的伤害,作为经营者应当对该起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记者 米韵熹)




上一篇:吃货们可到18e卖场试吃购买   下一篇:西双版纳同庆号易武高山创意茶庄园将开建
分享到:
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