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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浙江网3月12日电(记者赵小燕 通讯员辛成)今天,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笕桥法庭第三次开庭审理了一起因购买过期茶叶引起的纠纷案件。
顾客张先生诉称,2013年8月8日,他从物美超市处购买三种狮牌西湖龙井共20盒(即狮牌精品西湖龙井100克装4盒,50克装4盒,30克装12盒),总价6656元。
但购买后,他发现该食品生产日期为2012年8月7日,保质期为12个月,原告购买之时该食品已经过期。
张先生认为,物美超市将过期的食品予以销售,是种极不负责任的过错行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之规定应当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6656元,并支付赔偿金66560元,共计73216元。
物美超市方面则表示从未销售过期的商品,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是在我方超市购买,且原告方没有进行过使用,不存在损害结果。
物美方面还拿出了旧茶换新茶的凭据,证明该超市已将涉案系列茶叶于2013年5月27日进行更换。
物美方面认为,2013年8月8日7点49分,原告从大卖场开门第一时间到购买所谓的有问题茶叶,前后过程不超10分钟,认为张先生可能是职业打假人。
法院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