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依法严惩责任单位、责任人
“3·15”前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两起涉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作出二审裁判。
上海盼盼食品有限公司等六名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被判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相应有期徒刑及罚金;上海谷润贸易有限公司等三名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被判犯非法经营罪,处相应有期徒刑及罚金。
张某是盼盼公司法定代表人,他和高某等五人为盼盼公司股东,均参与公司经营管理。2012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五人在明知回收的过期月饼不能作为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为降低生产成本,合谋决定将经销商处退回的部分过期月饼馅料回炉生产。2012年8月1日至5日,盼盼公司将掺入过期月饼馅料生产的月饼销往十余家单位,数量达6994千克,价值100987.40元。2012年8月7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盼盼公司厂房内查获回收的过期月饼约3000千克。同年9月4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出具报告,评价送检的盼盼公司成品月饼中检出霉菌超标。
一审依法判处盼盼公司罚金100万元;判处张某等5人五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0万至12万元不等罚金。部分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一中院二审就上诉人提出的案件定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及金额等上诉理由一一予以回应,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且诉讼程序合法。二审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倪某为谷润公司、睿钧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两公司的经营范围分别为销售饲料、饲料原料等和化工原料及产品等。顾某(已被判刑)是仕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营范围为食用动物油脂(牛油),生产产品是食用精炼牛油。
倪某在经营两公司期间,从澳大利亚、新西兰购入工业用牛羊油开展销售。2009年始,倪某将进口的工业用牛羊油在仕明公司进行储存、中转。期间,倪某在明知仕明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食用牛羊油的食用油脂经营企业,且购入进口工业用牛羊油用于生产食用牛羊油的情况下,为牟利,仍与顾某达成购销协议,将两公司购入的工业用牛羊油销售给仕明公司用于食用牛羊油生产。
2010年2月至2012年1月间,谷润公司、睿钧公司分别向仕明公司销售工业用牛羊油2833吨和2707吨,销售额为1794万元和1915万元。仕明公司利用上述工业用牛羊油生产食用精炼牛油,并对外销售给相关食品企业。法院一审依法判处谷润公司罚金900万元,睿钧公司罚金1000万元;判处倪某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100万元。
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一中院二审经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商报记者了解到,在过期月饼一案的庭审过程中,法官问:“你们做的月饼送过自己的亲戚朋友吗,为什么原因没送?”被告人回答:“没有送过,因为这是过期月饼馅料做的。”
法官表示,食品安全问题的存在,不仅仅是制度规范、外部监管的责任,同样重要的,是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树立起真正的食品安全意识。多几分诚信、自律,像关心自己“亲戚朋友”般关心自己产品的消费者,保证你生产经营的食品是有质量的,是安全的。这不是一种道德提倡,而是一种起码的行业操守和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