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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发布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案例
时间:2014-03-13 11:06  浏览次数:

十个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据悉,此次公布的案例全部源于2013年度江苏各地法院的生效判决,涉及商品、购物、农资、旅游、信用卡等与老百姓衣食住行密切相关的日常生活领域,旨在倡导社会诚信建设,构建和谐消费环境。

1、出售过期商品超市赔一罚十

2、消费欺诈超市双倍赔偿

【点评】作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常见手段,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往往最为人诟病。目前在消费领域中,一些商家利用其信息优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误导或欺骗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蒋某即利用其方太电器、橱柜经销商的身份,以自制橱柜以假充真,明显存在欺诈故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因此,蒋某应承担双倍赔偿的责任。本案提醒广大消费者,日常生活消费时要擦亮眼睛时刻提防各种消费陷阱;对于经营者而言,要以信誉为本,诚实不欺,否则名利双亏,得不偿失。

3、玩具车自燃销售商难辞其咎

【点评】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产安全的要求,不得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本案中,经过调查起火原因系电动玩具车内部故障所致,表明电动玩具车属于存在严重缺陷的商品,对于因缺陷商品造成的财产损害,王某、庄某作为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其认为商品缺陷属于生产者的责任,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追偿。本案也给经营者敲响警钟,要提高质量意识,不可麻痹大意,如果本案中电动玩具车自燃伤及无辜儿童,后果将不堪设想,本案已是不幸中的万幸。

4、销售假茅台经营者举证不能要担责

【点评】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陈某所持的经鉴定为假的茅台酒是否是从吴某超市购买。将该事实的举证责任判由谁承担,意味着谁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面临不利的诉讼后果。本案中,首先,陈某提供了加盖吴某超市印章的收据,证明与吴某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其次,陈某提供了鉴定结论,证明茅台酒为假冒的主张;再者,工商部门从吴某超市提取的茅台酒经鉴定均为假酒。陈某提供的证据已经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陈某关于所持假冒茅台酒是从吴某超市购买的主张初步成立。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吴某,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吴某既然否认陈某所购茅台酒为假酒,又否认陈某持有的茅台酒系从其超市购买,对此,吴某理应承担举证责任。然而,吴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甚至无法提供茅台酒的进货渠道,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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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