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浙江频道3月13日电(郑黎 黄瑞鹏)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将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消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细化、经营者责任强化、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方式规范方面,都有不少新的举措,为此,记者采访了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贺磊,他作了相关解答。
新举措之一:全面适用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
如今,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的购物方式,但因信息的不对称以及部分消费者冲动的购物心理,经常有人买到不合适的商品。贺磊说,针对此,新消法确定了七天“犹豫期”,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当然,部分特殊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比如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等。
新举措之二: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的赔偿责任
近年来,网络交易的售后服务、网络诈骗等问题是消费者反映较多的问题,而此前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法律地位并不明确,消费者维权较难。贺磊表示,新《消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此外,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新举措之三:退一赔三及赔一罚二
贺磊分析说,为进一步打击遏制经营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欺诈方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新《消法》加大了对经营者欺诈行为惩罚力度,将赔偿额由退一陪二改为退一赔三,并且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保底为500元。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比如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赔偿,则依照其规定处理。此外,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新《消法》相关规定,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即俗称的赔一罚二。
贺磊举例说,新《消法》施行后,陈小姐在某商场购买了一斤茶叶,商场声称该茶叶为当年的新茶,价格600元每斤。回到家后,陈小姐将茶叶冲泡后发现口感、色泽均不对,原来是前一年的陈茶。陈小姐立即向商场理论,要求退货并赔偿。因商场的行为已经构成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陈小姐除了可要求商场退货、返还价款外,根据新消法的规定还可要求价款三倍即1800元的赔偿。此外,倘若该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场明知而销售,陈小姐则可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商场支付价款十倍即6000元的赔偿金。
新举措之四:精神损害赔偿入法
贺磊认为,新《消法》的修订秉持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强调对消费者人身权益的保护,它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新举措之五:部分商品瑕疵的举证责任倒置
在消费者维权中最难的是举证,贺磊说,为解决这一难题,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对于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实行有条件的举证责任倒置。
贺磊举例说,如王先生在某汽车4S店的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辆家用轿车,可使用两个月后,汽车的电动车窗出现故障。王先生找到4S店,但4S店认为车窗故障系王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为王先生免费修理,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根据新消法,应当由4S店举证证明车窗的故障不属于产品的瑕疵,如4S店不能证明,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贺磊说,此外,新《消法》明确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确保消费者不被“信骚扰”。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新《消法》还对明星虚假代言的责任作出了规定。贺磊说,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