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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索十倍赔偿 法院判定原价赔偿且召回商品
时间:2014-03-13 16:30  浏览次数:

沈阳市和平区法院法官表示,因刘女士是自行到超市处购买涉案商品,超市并未向刘女士积极主动推销涉案商品,说明超市没有欺诈刘女士的主观故意,且刘女士在结账后发现该商品过期,未食用,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的损害,故对刘女士主张的十倍赔偿金1100元,法院不予支持。

  中新辽宁网3月13日电(徐艺菲 刘洋)消费维权就会得到十倍的赔付吗?这也得看具体情况。11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定沈阳市某超市赔付消费者刘女士商品原价的购物款,对其提出的十倍赔偿未予支持。

  2013年6月11日,沈阳市民刘女士在沈阳市某大型超市购买日常食品,刘女士看好一瓶售价110元的希腊进口“玻璃瓶1升装特级初榨橄榄油”,以及一盒粽子和一袋糖,商品总计付款128.9元。

  刘女士付完款后,她发现买到的橄榄油有些异常,在将橄榄油往购物袋内装时,看到橄榄油瓶身上的生产日期是2011年6月9日,保质期是24个月,已经过期了两天。

  随后刘女士来到超市服务台客户投诉部投诉。刘女士表示,超市作为销售者,对其卖场所销售商品的保质期未尽到认真审核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超市方面同意退一赔一,但是刘女士要求超市十倍赔偿。

  超市方面认为,刘女士拿到的那瓶橄榄油并不是本超市销售的产品。和平区食品安全大队经调查后,认为刘女士所拿的橄榄油与超市的橄榄油有差异,所以并没有对超市进行任何的处理和处罚,这就说明刘女士买到的橄榄油并不是超市销售的橄榄油。

  法院法官表示,因刘女士是自行到超市处购买涉案商品,超市并未向刘女士积极主动推销涉案商品,说明超市没有欺诈刘女士的主观故意,且刘女士在结账后发现该商品过期,未食用,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的损害,故对刘女士主张的十倍赔偿金1100元,法院不予支持。

  前日,记者从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判刘女士所诉超市退还刘女士购物款110元,并要求超市召回所销售的该品牌橄榄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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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