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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质疑普洱茶保质期索赔 法院不支持10倍赔偿
时间:2014-03-15 09:38  浏览次数:

  期盼已久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就是今天了。其实早在3.15来临之前,各种打假维权活动就已经一浪接一浪,将气氛推向了高潮。高仿奢侈品、烟草、食品等,都成了严厉打击的对象。这其中,食品添加剂和保质期问题尤其是打假人的最爱。昨日,记者从宜兴法院了解到,本该是“越陈越香”的普洱茶也因为保质期问题,中了枪。

  市民:质疑普洱茶保质期,索要10倍赔偿

  市民刘先生在某超市购买了12盒小金沱普洱茶,可后其发现,其购买的小金沱普洱茶的外包装上对于保质期一栏的标示均为“符合贮存条件下,适宜长期保存”,这让刘先生顿时感觉这样的标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刘先生仔细查阅了相关法律规范,发现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中对“保质期”的标示有明确要求,在该通则的附录中并以示例形式提供了预包装食品部分标签项目的推荐标示形式,“最好在……之前食(饮)用; ……之前食(饮)用最佳; ……之前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 此日期前食(饮)用最佳……; 保质期(至)……;保质期××个月(或××日,或××天,或××周,或×年)”,这些平时经常可见的保质期标示形式均赫然在列。刘先生认为,长期保存就是没有期限,这样的标示不符合要求。刘先生遂一纸诉状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退货退款并对其10倍赔偿。

  超市:其他厂商也这么标,完全符合规范

  超市也觉得挺无辜,卖了这么多年的普洱茶,包装上对于保质期的标示大多都是“长期保存”,这怎么就不符合规范了呢?普洱茶的生产厂商大多都选择了“长期保存”作为保质期的标示形式,这是行业规则还是另有原因?超市在咨询了生产厂家后也终于得到了答案,原来对于普洱茶国家制定了GB/T22111—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产品普洱茶国家标准》,在该标准中,就有对于普洱茶“保存期”的表述:在符合本标准的贮存条件下,普洱茶适宜长期保存。超市觉得自己销售的普洱茶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对于刘先生提出的十倍赔偿,超市不能接受。

  法院:普洱茶是特殊食品,可以另当别论

  经审理,法院认为,普洱茶作为食品的一种,其在市场中的流通规范等应受到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制约; 但由于其产品的特殊性,其在某些方面又可能与普通食品的规范要求不同。

  “香陈九畹芳兰气,品尽千年普洱情。普洱茶被誉为‘可入口的古董’,‘越陈越香’ 被公认为是普洱茶区别于其他茶类的最大特点。”承办法官解释说,从国家单独对普洱茶制定GB/T22111—2008的国家标准可以看出,普洱茶在符合贮存条件下是适宜长期保存的。虽然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中对于保质期的标示形式进行了一些列举,但该通则同时也表明相应项目的标示可选用但不限于这些形式,结合普洱茶的特性、普洱茶的相关标准以及普通消费者对于普洱茶的通常认识,应当认定“符合贮存条件下,适宜长期保存”的标示形式符合普洱茶的保质期标示规范。因此,刘先生要求超市10倍赔偿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商报记者/张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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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