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恒扬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这意味着检验我们工作成效的最终标准是看是否有利于人民安居乐业。如何立足检察职能发挥作用,贯彻落实好中央要求,值得深入研究思考。近年来,严重影响民生安全的各种刑事犯罪呈多发趋势,不断冲击人民心理承受底线,使得“安全”价值格外凸显。正所谓,安全才能安居,安居才能乐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国政法机关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检察机关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一样,要顺应这一新期待,实现好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根本目标。从当前社会形势看,检察机关要着重保障公民人身、生产、食品药品、环境、网络安全,构筑起一道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牢固屏障。
人身安全关系到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因此,危害人身安全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历来都是各国刑法惩治的重点。最近几年,一些重大恶性案件特别是以报复社会、制造影响为目的的个人极端暴力案件频繁发生,导致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一些地方黑恶势力犯罪、系列性团伙犯罪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当地群众安全感,如前不久被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四川汉龙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等3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该案件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经营等罪名,严重破坏当地社会治安、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在农村地区针对留守妇女、儿童的犯罪也呈现出多发态势。对于危害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和妨害社会秩序犯罪,检察机关要严格履行职责,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惩治。
生产安全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危
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一旦发生,就会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国家和群众财产重大损失,也会直接危害到社会和谐稳定。去年以来,全国陆续发生了吉林通化矿业集团八宝煤业公司“3·29”特大瓦斯爆炸、四川江油“7·9”盘江大桥垮塌、山东青岛“11·22”特大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等一系列重大责任事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而这些事故背后往往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有效惩治这类犯罪,检察机关要及时介入事故调查,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案件顺利查处。同时,在查办案件时,发现管理漏洞要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监管部门履行职责,企业自身强化内部管理,降低事故发生率,促进安全生产秩序好转。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
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近年来,“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染色馒头”等事件接连发生,一些地区甚至形成了生产加工、销售、运输的黑色产业链,引起群众普遍不满。这类案件的频发,除高额利益刺激外,还与监管部门监管不力有关。从已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看,少数监管部门将能否“创收”作为管与不管的标准,实行“执法为利”、“以罚代管”、“钓鱼执法”、“养鱼执法”。因此,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既要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的集中整治力度,也要加强对生产、运输、储存等犯罪环节的深挖,还要注意查办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背后的职务犯罪,重点关注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徇私情,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却坐视不管,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刑事犯罪案件不移交,包庇、纵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渎职犯罪案件等。
环境安全关系到人民的生活质量
随着人口数量的增加和生产力的发展,大自然的承载能力日渐微弱,现代化工业对生态系统的过度开发,已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一些地方片面强调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纵容对矿产资源破坏性开采;一些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污染防范和治理,通过以水井方式向地下排污等污染环境。为确保惩治危害环境安全犯罪的效果,检察机关应积极参与环境专项治理活动,加强环境执法监督,及时介入重大生态和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加大惩治力度,严肃查办生态修复工程、环境评价、污染治理等环节的职务犯罪,推动损害群众健康环境问题的解决,以促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网络安全关系到人民的隐私、经济和国家安全
互联网开放性、自主性、迅捷性的特点极大方便了人民群众的生活,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新的犯罪场所。互联网已成为惩治犯罪的新空间、社会治理的新平台和凝聚民心的新领域。因此,维护网络社会正常秩序,惩治危害网络安全犯罪成为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针对在互联网虚拟社会中突出的侵犯信息安全的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网络敲诈勒索和网络诈骗犯罪、编造传播网络谣言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以及与境外敌对势力相互勾结串联、煽动滋事等犯罪活动,检察机关要坚决依法惩治。对于办案中发现的利用网络违法披露案情,暴露当事人隐私,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情形,要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作者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