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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宋庆龄国际幼儿园食品安全违规事实被查处
时间:2014-03-18 21:14  浏览次数:

    中国食品报网讯 (记者叶青)本网记者据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2014年3月18日,成都市食药监局对位于高新区锦尚西二路599号的成都高新区宋庆龄国际幼儿园食堂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经检查,该幼儿园食堂存在食品处理区内放置无中文标识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设施设备不符合规定、食品处理区环境差、食品不按规定存放等问题。成都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当场向该幼儿园下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意见书和接受调查通知书,要求该食堂负责人到市稽查总队接受调查处理。同时,执法人员对食堂负责人进行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批评,要求马上进行整改。

    宋庆龄国际幼儿园食堂存在如下问题:

    (一)食品处理区内放置无中文标识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糕点加工间的食品原材料存放柜内存有2袋标识为“MykA”的无中文标识预包装食品。

    (二)设施设备不符合规定。肉类粗加工间内一菜墩发霉,食品处理区与外界相通的门窗无防鼠、防蝇设施不全;蔬菜粗加工间及肉类粗加工间内的菜墩无生食、半成品标识;肉类加工间冰柜表面无半成品标识。

    (三)食品处理区环境差。地面积有污水、污垢,清洗用工具未定位存放。

    (四)食品不按规定存放。肉类加工间冰柜内猪肉半成品与生肉混放,蔬菜堆放间内混放拖布、污水桶。

    根据现场发现的问题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拟做出以下处罚:

    (一)该食堂经营无中文标识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拟给予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该食堂环境卫生、卫生设施、食品的容器、工具及设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一)、(二)、(四)、(五)项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拟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3月18日当晚,成都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已通知该幼儿园相关负责人前往总队进行询问笔录,并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

    目前,成都全市食药监系统正在开展学校春季开学检查,执法人员将把确保学生的食品安全、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不姑息,严格做到对违法行为发现1起查处1起,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针对宋庆龄国际幼儿园食堂存在的食堂食品安全等问题,后期整改及相关情况,中国食品报将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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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