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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过期食品 工商维权获十倍赔偿
时间:2014-03-19 09:52  浏览次数:

  红网吉首站3月19日讯(通讯员 张艳 袁娇娇 李咚咚)3月18日,吉首消委城北工商所12315投诉站调解一起超市销售自制食品超过保质期而引发的消费投诉案件。该超市除退还消费者5.3元的购物款,还给予消费者10倍赔偿款和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100元。

  3月17日,消费者陈先生反映在峒河路段一超市购买了一袋该超市自制的酸菜,回家后发现酸菜上标明的保质期为: 2014年3月9日-2014年3月16日,已过了保质期限一天。

  次日,陈先生来到吉首消委城北工商所12315投诉站进行投诉。该投诉站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与该超市取得联系进行调解。该超市承认是由于超市工作人员对过期食品没能做到及时下架处理,工作失误造成。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之规定,除退还消费者5.3元的购物款外,还给予消费者10倍的赔偿价款、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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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