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超       烟酒       冷冻       乳品        肉品      糖业       调料       粮油       保健      饮品      餐饮       日化
当前位置:主页 > 消费安全 >
2014司考经济法易忽略知识点(二)
时间:2014-03-20 18:45  浏览次数:

在司考备考中总有一些知识点是容易忽略和遗漏的,在这里小编总结了几点知识,希望对各位考生有帮助。

1、《土地管理法》第5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2、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3、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4、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在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产品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社会团体对产品的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5、稿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作者应交个人所得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精彩链接:

2014司考经济法易忽略知识点(一)

司考经济法知识点:环境污染的侵权诉讼

司考经济法知识点: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上一篇:“全球治理机制的挑战”学术报告会在法学研究所举行   下一篇:2014司考经济法易忽略知识点(三)
分享到:
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