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超       烟酒       冷冻       乳品        肉品      糖业       调料       粮油       保健      饮品      餐饮       日化
当前位置:主页 > 消费安全 >
2014司考经济法易忽略知识点(四)
时间:2014-03-20 18:46  浏览次数:

在司考备考中总有一些知识点是容易忽略和遗漏的,在这里小编总结了几点知识,希望对各位考生有帮助。

1、《审计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依据《食品安全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3、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精彩链接:

2014司考经济法易忽略知识点(三)

2014司考经济法易忽略知识点(二)

2014司考经济法易忽略知识点(一)




上一篇:2014司考经济法易忽略知识点(三)   下一篇:郭树清谈机构改革:山东将扩充食品安全及环保部门人员
分享到:
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