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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详解上海自贸区投资注意事项
时间:2014-03-24 10:36  浏览次数:

  上海自贸区挂牌已数月,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是层出不穷。日前大状说法网负责人、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杨状律师结合当前的自贸区实际形势,与团队刘栋律师、许方钱律师共同对实务操作中的经验进行总结,再次列出了19道热点问题,以供投资者参考:

  一、什么是“注册资本认缴制”?

  答:随着新《公司法》的施行,在自贸区所首先适用的注册资本认缴制也正式被国家立法所承认,并得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是指在公司登记注册时股东可以不实际缴付或只实际缴付部分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剩余部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付,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

  根据自贸区企业登记管理相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实行认缴登记制后,工商部门登记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

  二、公司章程中确定的股东认缴出资义务,有对外的效力吗?

  答: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实际到位之前,如果该公司正常经营,对外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形的,该公司股东之间的认缴出资义务对外不具有直接约束力;反之,若股东认缴的出资尚未实际到位,但公司已出现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的,公司的股东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外为公司承担责任。

  三、自贸区营业执照有什么特点?

  答:自贸区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均为竖版。正本规格为标准A3幅面(420×297mm),副本规格为标准A4幅面(297×210mm)。营业执照副本在执照名称下方加注“(副本)”字样,并增加“须知”栏,其他内容与正本相同。自贸区营业执照用防伪底纹设计,采用水印纸印制。在内容上,自贸区营业执照内容区域留白,记载事项及其内容根据企业不同类型由系统自动打印生成。公司实行认缴登记制的,注册资本栏目中加注“(认缴,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字样;公司实行实缴登记制的,注册资本栏目中加注“(实缴)”字样。公司营业执照上不再记载实收资本。其他各企业类型营业执照记载事项不变。

  四、自贸区对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冠名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自贸区要求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

  在这里,我们建议欲在自贸区注册企业的投资者,可在注册之前预先想好备选的企业名称,以备名称审核不能通过时之用。

  五、自贸区有哪些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

  答:自贸区主要采取七项税收政策促进投资和贸易,该七项税收政策可概括为“两个鼓励投资和五个鼓励贸易”,即:在促进投资方面,主要涉及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股权激励等两项政策;促进贸易方面,主要涉及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进口环节增值税、选择性征税、部分货物免税、启运港退税试点等五项政策。

  六、境外个人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的规定,有以下两个要求:1、须在自贸区内就业或者执业;2、须同时出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所发的有效期1年(含)以上的居留证件。

  七、自贸区内相关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的规模?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的规定,存在如下几种情况:1、区内企业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规模(按余额计)的上限不得超过实缴资本*1倍*宏观审慎政策参数。其中:实缴资本以最近一期验资报告为准,借用期限1年(含)以上。2、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规模(按余额计)的上限不得超过实缴资本*1.5倍*宏观审慎政策参数。其中:实缴资本以最近一期验资报告为准,借用期限1年(含)以上。但只能用于区内或境外,包括区内经营、区内项目建设、境外项目建设等。

  宏观审慎政策参数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确定,可根据全国信贷调控的需要进行调整。

  八、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有哪些用途不得使用?

  答:根据《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建设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得使用的用途有以下几种:

  1、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2、除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3、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

  4、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九、自贸区内企业提供对外担保的相关要求有哪些?

  答:根据《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建设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区内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可自行办理担保合同签约,无需到外汇局申请办理事前行政审批手续。区内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时,不受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净资产比例、被担保人盈利状况及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之间股权关联条件的限制。区内企业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应当按规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和履约核准手续,并符合关于担保项下资金用途的限制性规定。

  十、自贸区试点扩大国际船舶运输和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外商投资比例的试行实施办法是什么?

  答:1、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在自贸区设立的外商投资比例超过49%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其拥有或实际经营的船舶,可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2、经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在自贸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

  3、在自贸区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其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可由中外合资、合作的双方协商确定。

  4、在自贸区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其拥有或光船租赁的船舶可以按照自贸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进行船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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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