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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与社会化治理双管齐下法制资讯
时间:2014-03-26 14:49  浏览次数:

当前家庭暴力的现状令人担忧甚至可谓触目惊心,家庭暴力引发的恶性案件也呈现增多趋势。遭受家暴妇女的境遇往往被描述为:以沉默隐忍暴力,以分手离开暴力,以暴力消除暴力,以生命结束暴力。

家庭暴力表面上往往是造成对受害人生理的伤害,实际上更是对双方精神乃至维系婚姻家庭的精神纽带的戕害。我们不能低估家庭暴力现象的震荡性的危害。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往往不会以杀人或自杀等极端的方式收场,而是在容忍、克制、妥协等类似于苟且偷生的尴尬状态下成为“永不落幕的悲剧”。目前妇联等组织对家庭暴力纠纷的处理大多是治标而不治本的“灭火式”处理,类似于起火时把火扑灭,但起火根源却难以消除。看来,遏制家庭暴力的确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作,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需要教育、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相结合,对家庭暴力现象进行综合治理。其中,民间组织在预防及制止家庭暴力现象方面可以大有作为,可以发挥国家力量难以替代的特殊作用。

就当前社会现状而言,要遏制家庭暴力现象关键在于转变社会态度,改变人们对于家庭暴力淡漠无奈的消极态度。通过广泛的、多渠道的教育、宣传和培训,让全社会知晓家庭暴力并不单纯是个人和家庭间的私事,而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违反社会道德的违法犯罪行为。

有关反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应尽快提上议事日程,通过立法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性质及其法律后果。因此,确有必要制定出台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填补在社会管理领域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空白。此外,应当允许执法和司法机构对严重家庭暴力事件适度的干预及介入。

反家庭暴力专门立法固然重要,但要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还是要积极推进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化治理进程,将家庭暴力问题纳入社会治理范畴形成社会合力进行综合治理。家庭暴力是严重影响家庭和谐乃至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社会问题,应当纳入社会治理的范畴进行综合治理。有必要从社会治理创新的高度进一步重视家庭暴力的社会治理,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反家庭暴力活动。正如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日趋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反家庭暴力法也不是万能的,该由社会解决的问题还是要从社会治理上对症下药。

家庭暴力是侵蚀和谐社会肌体的毒瘤,反家庭暴力既需要加强立法,也有赖于社会综合治理;需要法律给力,也需要社会治理,需要广泛的社会动员、社会参与和社会支持。

(刘武俊:“反家庭暴力,需立法与治理双管齐下”,载于《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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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