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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武芳)为有效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日,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通知》指出,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及其制品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许可标志、编号或者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经营食品的;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等14种情形。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各级监管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将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将黑名单企业向同级发改、财政、税务、国土、卫生、环保、工商、工信、商务、金融等部门进行通报,将企业信用与规划实施、招标采购、行政审批、金融信贷、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等政策挂钩;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先选优;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黑名单期间整改不力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