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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具体化才能有效执行
良法在于行,法律的有效执行是关键。对此,北京大学教授湛中乐认为,没有有效的程序,再明晰的公开范围也不可能转化为现实。“应明确规定对应公开而不公开或不准确公开行为的法律责任,并与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挂钩,使信息公开制度更有威慑力。”
“当前信息公开过程受阻,一方面是因为公务人员没有认清‘信息公开是义务’的现实,另一方面是因为公务人员长期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中国行政管理学会政府绩效研究中心副主任刘杰说,“为此,在信息公开制度的设计和实践中,既要有强硬的监督措施,也要有更多的激励措施,破除‘少说不说不会出事,说多说错就会出事’的观念。有无公开信息是可以考核的,有必要制定国家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增强信息公开的主动性。”
如何让制度落地,王敬波还认为应设立一个专门的信息公开机构,“信息公开是个专业化的问题,涉及多个领域的知识,需要专职人员参与”。同时公众也应转变观念,不能以信息公开为手段,与政府讨价还价,应自觉合理地行使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法律总是概括的、抽象的,但是法律制度要得到实际执行,还必须具体化。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就要求各级政府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保障性住房、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征地拆迁、价格和收费等的信息公开。
专家学者纷纷表示,这种具体规定是一大进步。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必将因这一工作安排的具体化,得到更充分的贯彻执行。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