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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茶餐馆经营者诉城管强拆违法
时间:2014-01-03 12:10  浏览次数:

  广东省深圳市一家茶餐馆被强拆后引发巨额索赔纠纷(本报案件版6月1日曾作报道),当事人揭育秀继对深圳市大鹏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所提起民事诉讼后,又将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告上法庭。今日,这起因强拆引起的行政诉讼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开庭。

  被拆的乐雅轩茶餐馆位于龙岗区大鹏街道建设路与鹏新西路交界处,处在龙岗区大鹏街道中心地带,右侧是大鹏影剧院。2011年5月,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龙岗区大鹏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所发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称,影剧院旁约300平方米空地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搭建蒙古包等构筑物,要求该所于2011年6月10日前拆除,否则将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11年6月,龙岗区城管执法局动用挖土机将茶餐馆主要部位和厨房以及蒙古包房间等经营场所拆除。

  茶餐馆经营者揭育秀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1年6月21日对茶餐馆实施强制拆除是违法行政行为,并依法给予撤销;判令被告行政侵权并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38万元人民币及利息。此外,原告还要求追加龙岗区大鹏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所为第三人参加庭审。

  原告认为,因涉案茶餐馆经营场所和财物是原告的,而被告是针对原告的财产发出通知,与大鹏街道出租屋管理所无关,故被告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发给大鹏街道出租屋管理所是错误的,应依法撤销。

  同时,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如果行政单位发现行政相对人有非法违章建筑需要依法拆除的,必须向当事人发出通知书;如当事人逾期不执行通知书,必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经过听证、调查、取证等程序;相对人如不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单位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被告在此案中仅完成上述法律程序第一步,即被告于2011年5月27日作出的通知书。因此,被告对乐雅轩餐馆实施的拆除行为有违法律程序,属违法行政行为。

  被告辩称,原告租赁的两块土地合约均已到期,在涉案土地上搭建的构筑物也未办理相关手续,依法应予以拆除,而被告在发出通知书至强拆期间,曾多次送达通知书,强拆行为合法有效。且被告的强拆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范畴,并不适用行政处罚法。被告对原告进行强拆时的财产均交由原告及其家人进行看管,并没有造成财产损失,故原告主张要求的138万元赔偿不合法。

  第三人则表示,大鹏街道出租屋管理所与原告签订的两份合约均已到期,而在发出通知书至强拆期间,也曾多次进行协调,但未能联系到揭育秀本人。

  庭审中,主审法官在询问被告代理人在强拆之前是否经过调查等程序、能否陈述调查过程、如何得知原告的两份合约均已到期、强拆时是否对经营场所内财产进行统计等问题时,被告代理人均表示不了解详细情况和细节。

  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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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