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两家黑作坊被查封。昨日,省食安办和本报共同打响春节“食品安全保卫战”,收到大量举报线索。根据市民举报,两家“潜伏”在城乡接合部的豆制品黑作坊被取缔。
>>现场
晾晒的豆皮旁摆着杀虫剂
“那两家黑作坊都存在一两年了,生产环境非常恶劣。”昨日,有市民举报,灞桥区席王街办北牛寺村有黑作坊。
昨日上午,在该村西头一处民房里,制作豆腐的机器正“轰轰”作响,两名工人正在加工豆腐。作坊外的水沟内排满了黄色污水,里面更是满地脏乱不堪,空气中弥漫着阵阵臭味。
村内另一家生产豆制品的作坊里,情况大致相同,晾豆皮的铁架子旁,袜子、胶鞋、生活垃圾等堆了一地,旁边还摆着一瓶杀虫剂。
上午11时13分,记者将暗访情况向灞桥区食药监局和灞桥区质监局反映。不到20分钟,灞桥区食药监、质监、席王派出所和席王街办的工作人员先后赶到,联合取缔了两家黑作坊。
>>委屈
黑作坊老板称“也想被监管”
昨日,其中一个黑作坊老板称,这个作坊已存在了一年多,他在两个多月前才从前一个老板手里接手过来的,主要生产豆腐、豆干、豆皮等豆制品,“一天能生产三四百斤,都送到批发市场和周围的村里。”
该作坊被取缔时,老板委屈地说:“我们也想能被监管,但一直不知道该找哪个部门,也确实没有登记备案。”
面对恶劣的生产环境,该老板说,他们一直都是这么生产的,周围村民也经常购买他们生产的豆腐。据了解,目前针对小作坊监管,我省尚无相关法规,仅有的执法依据是2012年10月西安市质监局出台的《西安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小作坊必须进行登记备案,备案前,应向当地街办报告,再向区县质监部门提出登记备案申请,并递交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申请资料,审查合格后发放决定书。而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应整洁、有序、无污染,加工场所应清洁、干净、通风,上下水通畅,采取有效措施做到防蝇、防鼠、防虫、防尘,生产设施和工具应及时清洗和消毒。
>>尴尬
无法可依执法取缔遇难题
“因为没有具体法律依据,我们执法时,只能通过现场生产卫生环境和是否存在非法添加两个方面判断是否属于黑作坊,是否应该被取缔。”昨日,灞桥区食安办相关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说,2009年《食品安全法》施行,其中明确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但到目前为止,我省在这方面仍是空白。”该负责人说,虽然西安市质监局出台《办法》从源头上监管小作坊,但内容宽泛,监管职责界定不清,他们仍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小作坊具体如何监管,是一旦发现就全部关闭,还是有条件地保留,这都是问题。”该负责人说,很多小作坊、黑作坊由于投入成本低、生产环境隐蔽等特点,经常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这也给执法带来较大困难。
“我们也多次反映过,希望省上尽快出台对小作坊监管的法律法规。”昨日,省食安办相关负责人说,这样就可以明确分工,便于有效监管。
本报记者周金柱
小作坊管理条例为何难出台
立法遭遇4大难题
2011年5月,省法制办发布了《陕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至今两年多,该条例却仍未出台。昨日,记者从召开的省人代会上了解到,该条例今年初步列入立法计划,可能会在今年9月提交人大审议。
人大代表杨希文介绍,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直接参与草案的修改工作,提出了初步审议意见。省法制办会同省工商局修改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正式文本已按时呈报省政府常务会议,但省政府考虑到有关监管部门在监管体制和职责分工等问题上还有较大意见分歧,决定暂不进行讨论,已建议常委会推迟审议。
“该条例草案是我们多年立法中遇到的阻力最大、争议最多的立法项目。”杨希文表示,条例的出台涉及4大难题。
协调难
食药监、卫生部门谁说了算?
按《食品安全法》规定,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我省监管体制现状是省食药监局行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由于该局已归属省卫计委,其行政职责授权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市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有3个归卫生部门负责,7个归食药监部门负责,由于市级食药监部门未并入卫生部门,因此存在与《食品安全法》规定不符的现象和上下主管部门不一致的矛盾。县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一般从其所在市的监管职责分工,但在食药监部门主管的地区,有的县仍决定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由卫生部门负责。
立法难题是,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综合协调职责究竟该由谁承担。
定义难
现做现卖算不算小作坊?
关于小作坊,国家标准委的定义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中的规定和要求,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无预包装或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和个人。”
《食品安全法解释与应用》一书解释的定义是“小作坊,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和个人。”
立法难题是,各方面对这个定义有很大意见分歧,有的坚持采用国家标准委的定义,有的坚持定义中要删去“不含现做现卖”的提法,有的则认为应该从固定场所、生产条件和食品销售3个方面去重新定义。比如,“现做现卖”无法纳入餐饮服务或食品摊贩范畴,这样会在法律适用范围上产生歧义等。
监管难
质监、食药监都管不了摊贩?
这是立法中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比如,现场制售行为的监管分工,有的认为,有独立门面或在超市、集贸市场中从事现场制售的生产经营单位,如果属于小的范畴就应归质监部门监管。有的认为,食品零售摊贩应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餐饮服务摊贩应归食药监部门管理,但现实问题是这两个部门都不管摊贩,也没有力量进行监管。再比如,城市中的“小饭桌”,有的认为只要本人有健康证并向街道办登记备案即可,有的认为“小饭桌”属于餐饮服务业,应与“农家乐”一样归食药监部门监管,还有的认为“小饭桌”不属于条例草案的调整范围,立法时可不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