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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院首次通报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
时间:2013-12-20 08:46  浏览次数:

  昨日(8月27日),新疆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召开“打击伪劣商品犯罪,维护食品药品安全”新闻发布会,自2010年以来,全疆法院共审结包含食品、药品安全在内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刑事一审案件143件,判处139人,其中73人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

  从审判情况看,全疆涉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数量增幅较大,且涉及的罪名相对较多。我国《刑法》中共规定了涉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9个罪名,全疆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就涉及了5个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在审理的143件案件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共88件,占61.54%。由于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往往涉及原材料、添加剂及供应和加工等一系列的犯罪行为,形成犯罪产业链,因此,共同犯罪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中占较大比例。

  “除了刑法处罚外,还对涉及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的犯罪分子加大经济处罚。”新闻发言人于会堂表示,今年初,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已将依法严惩制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确定为工作要点。

  典型案例

  变质烤鸡致193 人中毒

  因为食用了变质烤鸡,导致193人中毒,其中2人死亡。最后,从事煮、卤、烤鸡肉生意的吐孙·托合逊被判刑。

  2012年1月起,托合逊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泽普县泽普镇古勒巴格乡开了“佳吾海尔快餐”,从事煮、卤、烤鸡肉生意。

  同年7月25日,托合逊发现存放在冰箱里的生鸡肉变质腐烂,却未将这些变质的生鸡肉处理掉,而是煮、卤、烤后销售给顾客。

  当日早晨至次日下午,先后有顾客前来购买了57只烤鸡,造成食用烤鸡的 193人相继中毒,其中2人因中毒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因生前食用被伤寒沙门氏菌污染的食品(鸡肉),出现全身中毒症状,最终导致急性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经卫生部门检验,证实托合逊销售的鸡肉导致食用者中毒。

  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吐孙·托合逊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严惩。因其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并得到被害方谅解。最后,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 年。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售假化肥获利30余万元

  2008年11月,赵某伙同陈某(已判刑)向沙雅县销售83吨贵州产的“宏福二胺”化肥,农民发现是假货后退回。

  2009年2月中旬,陈某将被退回的假化肥34.65吨卖给赵某。赵某又将这两批化肥加价后销售给奇台县的农户。随后,经检验该化肥为不合格产品。

  2009年2月,赵某又从陈某处购买云南三环牌化肥106吨,加价后销售给他人,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

  赵某销售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共计348150元。案发后给被害人退赔5万元。

  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赵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8万元。该判决已生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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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