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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例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相应的临时控制措施”。
为了防止“连坐”效应被无限放大,条例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风险消除后及时解除风险警示和临时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另外,该条例还规定,对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被吊销许可证后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