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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保质期如何计算?应包含第一日
时间:2014-05-23 20:49  浏览次数:

南报网讯(通讯员 陶宁 记者 邹伟)近日,长江路工商所收到举报,反映某超市销售的某品牌食品过期了却仍在销售,执法人员接报后查看实物,发现食品外包装上印有:生产日期为2014.04.09,保质期7天,冷藏0-4摄氏度等标注字样;提供的购物发票显示购买日期为2014/4/16。于是出现了一个问题,如果按照正常加法,9加7等于16,那16号并未过期,但举报人认为保质期应包含9号当天,这样9号至15号共为7天,16号应该是过期了。那么假设生产日期是9号的晚23点怎么办?或第一日生产时间至第二日销售时不满24小时,该怎么计算呢?

对这个突然出现的问题,执法人员现场一时也难以准确定义,随后展开证询工作。一方面,向上级食品主管部门请示,上级部门回复目前确实无界定保质期迄止计算方式的明确条文标准,但应当包含第一日,即16号为过期;另一方面,向质监制标部门证询,意见基本和第一条相同;同时,执法人员还向部分生产销售企业了解情况,回答并不统一,但应包含第一日的意见占多数。执法人员还尝试通过互联网寻找案例,也未获询指导性案例借鉴。

后经过讨论,初步形成统一意见:“本案应以包含第一日为迄始,16号为过期日。理由是:该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仅注明年/月/日,未细化至时/分/秒,本着充分保护食品安全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宗旨,应最大化生产销售者的责任负担。涉案食品外包装上无法证明第一日生产至销售时间是否低于24小时,应视为一天,因此判定其过期,应按销售过期食品处理。

本案思考:第一、标准制定部门应当尽快制定相关期限规范并纳入强制标准,建议时间标注至时/分/秒;用高标准的细化来提升食品品质,第二、生产销售者应当加强对上柜商品的及时清理与预警,避免“过界”争议,第三、过期食品不得销售早已成为常识性经营规范,应加大处罚以求杜绝“低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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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