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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临近保质期食品要向消费者做出提示
时间:2014-04-27 21:19  浏览次数:

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期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记者昨日从市食药监局了解到,近期北京市将对散装食品、现场制售食品、保质期较短的食品经营场所和库房进行严格清查。对于销售临近保质期食品存在包装标示不清晰,对消费者进行误导的行为,相关部门将进行严厉打击,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隐患。   

不得将出厂检验日期作为生产日期进行标注   

《通知》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如实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也就是说,食品生产并完成包装后的日期即为这一食品的生产日期。严禁将食品出厂检验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进行标注。同时对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销售临近保质期食品要向消费者做出提示   

根据《通知》,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健全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推行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定期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实施检查,及时发现临近保质期、超过保质期、变质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大中型食品经营者要将临近保质期食品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出售,向消费者作出必要的提示。   

过期食品返厂后需集中销毁   

对于退回原供货商或生产者的临近保质期食品,《通知》要求退货接收单位应建立退货、回收及销毁台账,台账保存期间不得少于两年。对回收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严格管理,不得再以任何形式继续销售、重复利用、自行转运或随意丢弃。食品经营者委托销毁即食食品、食用农产品等易腐烂变质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应当做到日产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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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