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职责、调整监管手段,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及违法犯罪行为刑事打击
明确职责、调整监管手段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第一步。一是在实践中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的权力和职责,明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形成完备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诚信守法、监督有力的良好局面。二是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实际监管能力。食品安全法所确立的监管制度是对现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重大改革,将对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及有效性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监管部门必须熟悉掌握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内容,明确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定职责。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律知识、食品监管知识的学习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各级监管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三是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及违法犯罪行为刑事打击。在当前法律体系中,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主要体现在定量要素的不同,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不同。因此,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关键在于及时沟通,发现问题,并对情节和后果达到犯罪标准的行为及时移交刑事司法机关处理,及时立案侦查。各级行政执法部门都要树立强烈的责任感,对于犯罪行为毫不姑息,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固定封存,移交司法机关。县一级组织均应建立起食品安全协调领导机制,联合辖区内各种力量执法,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
(三)严惩渎职犯罪,加大对食品安全事件中政府官员渎职行为的追责力度
刑事制裁是食品监管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注重行政问责与刑事制裁之间的衔接。一是针对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力。首先,应当强化行政问责机制,明确职责范围、追责主体、追责程序,落实食品安全法第95条的规定;其次,可以考虑将食品安全监管与政府官员政绩考核挂钩,以提高官员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同时也便于社会公众以及新闻媒体对政府官员的监督。二是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力度,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应该树立正确的认识,对可构成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及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对于发现的举报线索认真查实,各部门加强配合协调,及时通报相关情况;特别要关注行政机关查办的各类案件,关注其是否可能已涉及犯罪。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在做好配合工作的同时,要及时追责,调查事故原因,对事故中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案件,要及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四)鼓励展开公益诉讼,进一步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
加大惩罚赔偿力度并不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最佳途径,但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严厉制裁失信者、充分补偿受害者、慷慨奖励维权者、有效教育社会公众的四大功能,是惩恶扬善、鼓励诚信、制裁失信的有效制度。为大幅提升经营者的失信成本和消费者的维权收益,应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针对环境污染案件、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食品安全问题一旦发生就会造成不特定多数的消费者利益的损害,从节约诉讼成本,以及全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方面看,公益诉讼是解决此类问题的重要途径。 但是新修改民事诉讼法对于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内容还没有规定,进一步将公益诉讼制度引入食品安全领域还要解决两个重要问题。一是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新修改民事诉讼法使得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范围初步得以确认,可授权消费者协会等对大规模食品侵权商家提起公益诉讼。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由其提起公益诉讼不仅能够凝聚力量,全方位获取证据,还具有较强公正性和超脱性,能够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利益。就目前来看,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和配套措施还不完善,但部分地区的检察机关已经开始了较成功的尝试,值得借鉴和研究。随着相关措施、规程的建立,这种公益诉讼能够推广开来,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防控也会更有效率。 二是举证责任问题。针对消费者与商家间的信息占有不对称,消费者维权时经常面临举证难、鉴定难的问题,为适度减轻消费者举证负担,避免其由于举证不能而遭受不利后果,建议对食品经营者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政策。倘若占有信息多的商家都无力证明自己的食品没有安全缺陷,占有信息少的消费者更无力证明自己购买的食品存在缺陷。由于消费者维权难的核心是举证难,举证责任倒置有助于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提高维权的成功概率,实现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实质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