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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收购并销售病死猪肉至食品加工厂,加工后成品被销往广东、湖南等地。9月29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宋福根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福根系江西省永丰县人,平时经营收购、销售生猪生意。自2012年初开始,宋福根将其收购、销售过程中的病死猪肉,转手以2至3元价格销售给曾长根、陈云珠(均另案处理)经营的吉水县八都镇龙城火腿厂,总计2600余斤。该厂将病死猪肉加工成成品后,销往广东、湖南等外地供人食用。另查,2012年3-4月,宋福根从永丰县三家养猪场各收购病死猪一头,与自己的死老母猪一并简单加工后放在自家冰柜冷藏。在准备销往龙城火腿厂时,被永丰县工商局查货,当场收缴病死猪肉1200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宋福根为牟取利益,将病死猪肉销售给八都镇龙城火腿厂用于加工食品,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宋福根2013年3、4月所存病死猪肉在销售前被查处,属于犯罪未遂。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