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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腿肠“超龄”5天还不想“退休”
时间:2014-01-01 15:25  浏览次数:

  

 

  过期的火腿依然在销售

  日前,省城市民张先生向记者投诉,合肥世纪联华杏花店销售过期食品,火腿肠都过期5天了还在卖。为此,记者走访省城部分商超、便利店,发现不少货架上的冷冻食品“超龄”后依然在销售。

  市民:超市火腿肠“超龄”5天仍在售

  去超市买火腿肠,发现都过期5天了,却仍然摆在货架上销售。日前,市民张先生向记者反映其在超市遭遇的一幕。

  接到市民张先生的投诉后,记者来到世纪联华杏花店。在冷冻柜前,看到了张先生所说的一款“乐泉食品盐水方腿”的产品,净含量220g。产品正面标注着“安徽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安徽省省级著名商标”等信息。记者看到,该款产品正在促销,两个捆绑售价8元。

  查看产品背后的说明,记者发现,该产品的保质期为60天,生产日期为2013年1月5日,计算下来,这款产品已经“超龄”5天。

  调查:省城部分商超存在冷冻食品“超龄”

  随后,记者又走访了省城其他超市、便利店,看到不少商超的冷冻食品同样存在“超龄”或者即将“超龄”的现象。 在金寨路某超市内,记者来到冷冻食品柜前,拿起一款名为“玉兔鲜嫩方肠组合”的产品,售价7.8元,查看日期后,发现这款产品已过期8天。

  在走访中,记者发现,相对于已经“超龄”,即将“超龄”却没有任何提示的情况更普遍。在长江中路的一家超市内,记者发现一款名为“双汇烤肠”的食品,其生产日期为2012年12月28日,保质期为90天,计算下来还有18天面临过期。

  在世纪联华杏花店的冷冻柜前,记者发现一款袋装阳春面距离保质期仅有4天时间,同样没有提醒信息。

  律师:销售过期食品,情节严重可吊销执照

  商家销售过期产品会面临怎样的惩罚?消费者在购买或发现过期产品时又该如何维权?

  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郭万隆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该法同时规定了销售过期产品的法律责任: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消费者碰到商家正在销售过期产品,可以保留证据向工商局、卫生局、消协举报或投诉。

  提醒:选购冷冻食品要“三看”

  市民在选购冷冻食品时,应该注意哪些方面?从事多年冷冻食品生意的姜先生建议,选购冷冻食品要“三看”,一查看该冷藏、冷冻食品的贮藏条件,需低温贮藏的食品如在常温下堆放出售,尽量不要选购;二看超市出售冷藏、冷冻设施是否完好,如不能正常运转或指示温度同食品贮存条件不符,不要选购该食品;三仔细查看食品标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食品标识和包装,如标识不全、包装破损,未注明贮存条件的食品,也尽量不要选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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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