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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可维权索赔
时间:2014-01-15 10:33  浏览次数:

近些年,关于“知假打假”及打假名人“王海”的议论从未停止过,不过记者昨日从市消协了解到,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新规在增加经营者责任,鼓励与保护消费者疑假买假行为等方面都有所突破。

市消协投诉部部长信伟介绍称,自从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之后,“知假买假”行为应运而生,以王海为代表的一批职业打假人也活跃起来。此后在《食品安全法》和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还加大了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但与此同时,“知假买假”到底算不算消费,当不当按消法维权等诸多讨论把打假人推向是与非的风口浪尖。

此次最高法发布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知假买假”可维权索赔,这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但新规对因“知假打假”而形成的一些公司、集团还在探索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本报首席记者 廉玉晖

以上内容来自:鹤城晚报

[责任编辑:yf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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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