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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适用“十倍赔偿”
时间:2014-01-21 09:15  浏览次数:

消费者于菲在我市某超市花99元购买了盒装精品花椒,待回家后才发现花椒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与保质期,而且有的内包装部分已经发霉变质。于菲于是向超市投诉,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谁知超市以花椒为初级农产品,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赔偿”而拒绝赔偿。

食用农产品到底适不适用“十倍赔偿”的规定呢?工商及律师认为,虽然《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食用农产品(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花椒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定义的“食品”范围,所以,消费者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仍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本报首席记者 廉玉晖

以上内容来自:鹤城晚报

[责任编辑:yf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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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