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2014年1月22日 )
沪府办发〔2014〕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13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上海市人民政府部分机构职能的批复》(沪委〔2013〕112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挂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计划生育药具的分销行为的管理职责。
2.取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许可。
3.取消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资格认定的管理职责。
4.取消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审批。
5.取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中部分内容: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煤、骨炭、二氧化钛、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树脂、电解槽、电极产品卫生许可;化学处理剂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PH调节剂、灭藻剂、次氯酸钙(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产品卫生许可;水质处理器中的陶瓷净水器,饮用水PH调节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除氟、除砷净水器产品卫生许可。
(二)下放的职责
将除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受理以外的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事项,下放给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原上海市卫生局的职责划入新组建的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原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职责划入新组建的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职责,划入新组建的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4.将原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草案等职责划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增加的职责
1.增加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的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
2.增加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的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职责。
3.增加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职责。
4.增加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的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职责。
5.增加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下放的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有关评审工作。
6.增加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的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有关评审工作。
(五)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和疾病预防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地方标准制定。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协同推进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负责完善生育政策,推动完善与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
(二)统筹规划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的资源配置;编制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有关规划,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及各类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推进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标准化工作;拟订本市医疗服务、疾病防治、卫生监督、中医药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组织开展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四)负责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安全、健康相关产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妇幼保健、采供血机构及临床用血安全的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和干预;制定传染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规划,制定本市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依法监测传染病,逐步增加和完善对部分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监测,强化预警机制;负责全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六)负责妇幼保健、生殖健康、出生缺陷筛查和干预等工作;组织实施社区家庭计划指导工作,协调推进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特教儿童健康评估等医教结合;建立完善本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
(七)负责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大型医用设备实施资质管理和许可准入;建立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医疗机构综合评审评价和监督体系;负责医患纠纷行政处理工作;负责本市康复、护理、院前急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等工作;组织公民无偿献血。
(八)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制定并实施上海市基本药物制度与政策。负责本市医疗机构的抗菌药物、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使用管理临床药事工作以及合理用药监测工作;负责本市免费计划生育药具的供应和发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