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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2)
时间:2014-01-22 10:09  浏览次数:

  (九)负责本市卫生应急工作,编制应急预案和制定应急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负责本市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十)制定本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起草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技术标准。指导和协调中医、中西医结合机构的设置和资源配置;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的监督和管理;协调推动中医药参与公共卫生和社区卫生;协调、管理国家和本市的重大中医药科研项目,开展中医药技术的推广应用;负责各级中医药人才培养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十一)负责本市基层卫生保健、社区卫生、农村卫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基层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基层卫生保健机构规范建设、运行和服务;制定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规划和组织实施本市老年护理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动态监测;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机制,协调建立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三)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的科研项目攻关、重点学科建设和优秀人才培养;协助管理国家有关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负责科技成果管理,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负责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协助有关部门指导本市中等、高等卫生职业教育管理。

  (十四)制定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和统计工作的规划标准,负责本市卫生计生系统信息化和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重大卫生信息化工程和统计工作;参与本市实有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开展人口出生预测预报;负责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新闻宣传工作;推进全行业精神文明和政风行风建设;组织开展医学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卫生援外和对口支援工作。

  (十五)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任职资格认证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卫生机构人员配置、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

  (十六)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2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信息化管理处)

  (二)干部人事处

  (三)规划财务处(收费管理处)

  (四)政策法规处(研究室)

  (五)应急管理办公室

  (六)疾病预防控制处

  (七)健康促进处

  (八)医政管理处

  (九)药政管理处

  (十)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处

  (十一)基层卫生处

  (十二)妇幼保健处(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

  (十三)食品安全标准与评估处

  (十四)综合监督处

  (十五)中医药服务监督管理处

  (十六)中医药传承发展处(中医药综合协调处)

  (十七)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

  (十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

  (十九)新闻宣传处

  (二十)科技教育处

  (二十一)外事处

  (二十二)信访办公室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机关党委和市医务工会。

  四、人员编制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编制为227名。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6名,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64名。非领导职数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上海市干部保健局。

  (二)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三)指导上海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四)依法对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进行监管。

  (五)与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研究制定上海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上海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六)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尽快制定、修订。2.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3.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七)与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起草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制定本市职业卫生标准,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鉴定的管理,负责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拟订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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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