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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两会]省人大代表:建议增加一日游公共服务 四川新闻网
时间:2014-01-22 23:3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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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两会]省人大代表:建议增加一日游公共服务

【】 【 2014-01-22 23:14 】 【来源: 四川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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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新闻网成都1月22日讯(两会报道组记者 侯青伶 蒋娜) 《旅游法》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改变了以往的行业管理模式,对旅游者、旅游规划、旅游企业及旅游业各要素等进行了重新规定。

  “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有必要对我省现行的《四川省旅游条例》中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条款进行修订,并对原则性的新规定进行细化补充和修改。”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省人大代表翟峰领衔提出《关于修订<四川省旅游条例>的议案》。

  翟峰提出,应加强一日游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增加一日游的公共服务。

  确立旅游景区价格和流量管理制度

  翟峰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旅游市场联合执法监管机制、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制和旅游安全综合管理机制。

  要建立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旅游规划编制和评价体系、旅游产业发展促进体系、旅游安全救助体系。确立旅游安全风险提示制度、高风险旅游保障制度、旅游景区价格和流量管理制度、城乡居民经营旅游业务管理制度、“一日游”管理制度等。

  “同时,还应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旅游环境、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游客权益的不法行为,特别是对非法经营、拒不履行合同、擅自改变行程、指定购物场所、诱骗和强迫消费等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

  旅游主管部门不得参与任何旅游经营活动

  翟峰还在《议案》中提出,《四川省旅游条例》的修订有必要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省域内出境旅游者接受救助后费用由个人承担

  “《四川省旅游条例》的修订,有必要对旅游安全保障等机制及规划编制和评价制度等方面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翟峰认为,应建立省域范畴内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由省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省域内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省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依法从事旅游经营

  议案中提及,修订《四川省旅游条例》时有必要对制定城镇和乡村居民旅游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方面的内容作出规定。

  “省域范畴内的城镇和乡村居民可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

  提供餐饮服务的宾馆饭店、度假村、餐馆、乡村旅游经营户,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确保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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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敏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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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