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特区报记者 方兴业 通讯员 汪林丰 文/图
今年元月初,媒体报道了这样一条新闻:2013年底发生在深圳梅林上沙墓园的私宰生猪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检察机关的高度关注。在查处私宰执法中,梅林街道执法队三名执法人员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而被检察机关逮捕。
这是最近我市检察机关惩处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犯罪的又一宗热点案件。
去年,诸如批捕生产、销售病死猪排骨粒案件,起诉非法添加“孔雀石绿”案件,依法查办观澜动植物防疫检疫中心原主任何某等食品监管渎职、贿赂系列案等,这些惩处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新闻,不时见诸我市检察机关的官方微博和新闻媒体,在社会上引起不小的反响,老百姓拍手称赞。
“加大惩治食品安全犯罪力度,加强民生司法保障,这既是落实中央、市委、市人大有关指示精神的重要体现,也是维护深圳市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举措”。市检察院检察长白新潮对记者说,“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顺应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强烈期盼,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的职能作用,始终把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摆在突出位置,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以更加坚决的态度和手段,以更加显著的打击成效遏制食品安全犯罪猖獗势头。”
市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建立了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绿色通道’,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依法从严把握,对符合条件的犯罪案件依法快捕快诉,同时,坚持对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的沟通,形成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工作合力,彰显了打击效果。”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背后往往隐藏着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市检察院负责查办渎职犯罪的反渎职侵权局负责人说,“去年,我们以开展‘惩治与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危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专项行动’为契机,对于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加大办案力度,查办了一批备受社会关注的案件。”
统计显示,2013年,我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17件26人,受理审查起诉25件46人,同时以非法经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等罪名批捕了一批犯罪嫌疑人。一批隐藏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背后的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等犯罪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在办案的同时,我市检察机关注重惩防并举,预防职务犯罪宣讲团就食品安全问题开展重点预防宣讲,同时积极推进食品安全领域专项调研和预防调查,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加强民生司法保护,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深圳检察机关会将一如既往地保持高压态势,高举法律利剑,严惩食品安全犯罪,打一场“舌尖上的保卫战”,为市民“吃得放心”创造更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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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2013年,我市检察机关严格贯彻刑法有关规定以及“两高”司法解释,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业办案组,坚持重大案件提前介入,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去年共批准逮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17件26人,受理审查起诉25件46人。依法办理了黄某等7人生产销售病死猪肉丸案,张某等4人销售添加孔雀石绿的水产品案,林某等2人制售“地沟油”案等一批案件。
办案中,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法院及行政执法机关的配合,协调开展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统一执法标准。针对士多店违法销售成瘾性止咳水、严重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问题,市检察院与中级法院会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并据此督促药监部门移送此类案件6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5件。
针对办案中遇到的执法难题,检察机关联合法院、公安、食安局召开专题座谈会,就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律问题达成共识,研究了我市餐饮添加非药食同源中药材等系列问题的处理原则,统一了认识,明确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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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查处食品监管领域职务犯罪
近年来,媒体和社会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持续上升,食品安全问题频见报端。检察机关密切关注食品安全领域的舆情动态,安排信息收集员在媒体和网络收集相关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并对报道的真实性、可查性进行分析、研判,依法主动及时介入食品安全事件调查,严肃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背后的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等犯罪。
根据媒体曝光的观澜销售“病死猪肉”事件,检察机关一举查办了观澜街道动植物防疫检疫中心原主任何某等14人食品监管渎职、贿赂系列案(12人为检疫中心工作人员),其中何某涉嫌食品监管渎职、受贿118万余元,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此案嫌疑人已于2013年上半年全部提起公诉,目前有4人已被法院一审分别判处三至六年有期徒刑。
2013年5月,媒体曝出深圳“假羊肉”事件后,我市检察机关反渎部门迅速介入,督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内部调查,从重处理违纪人员,并对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和整改。
2013年12月底,媒体对梅林上沙墓园“夜半猪嚎”事件进行报道,我市检察机关侦查部门迅速介入,立案查办了梅林街道综合执法队原中队长冯某等3人涉嫌滥用职权案。
在办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我市检察机关注意加强与外地检察机关的配合,主动通报办案中发现的线索,合力围堵危害食品安全的源头。2013年,我市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从韶关市南雄等地流入深圳的猪肉中含“瘦肉精”,背后涉嫌有渎职犯罪线索,于是将线索通报给当地检察机关,并协助当地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了南雄市畜牧水产局原局长曾某等3人涉嫌受贿、渎职放纵不合格猪肉流入市场案,斩断了一条外地不安全食品流入深圳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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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两法衔接”加强法律监督
为解决食品安全犯罪等刑事案件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市检察院牵头开展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改革(简称“两法衔接”机制),开发了信息共享平台,并会同公安、监察、法制办制定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正式建立“两法衔接”工作机制。2013年以来,市检察院依托“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以群众普遍关注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为突破口,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取得了比较明显的实效。
一是扩大了覆盖面,实现了资源共享。截至目前,信息共享平台共在市区两级检察、行政、公安、监察、政府法制部门接入166家成员单位,开通555个用户,共享1425条包括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在内的案件信息,信息化平台还在全省推广应用。
二是协调推动执法司法难题的解决。发挥联席会议牵头单位的作用,联合市中级法院两次召开联席会议,建立了办理食品药品“两法衔接”案件、加强民生司法保护联动工作机制;联合市食安局召开贯彻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两法衔接”与“两高”司法解释工作座谈会,在一些法律适用问题上达成了共识。
三是加强职能衔接,构建打击合力。我市检察机关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抽调20余名骨干,对2012年以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3490宗食品安全违法行政处罚及移送案件进行复查梳理,核查了109宗重点案件。并核查了行政执法机关录入共享平台的86宗食品药品案件。根据核查情况,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建议移送案件函》11份,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60件,督促立案17件,通知立案8件。
同时,为解决“两法衔接”工作缺乏监督、执行刚性不足的问题,市检察院还会同市监察局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检察监督与监察监督相衔接的机制,下发了《关于“两法衔接”中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建立联动监督机制的规定》,构建监督合力,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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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食品安全领域预防调查
办案的同时,我市检察机关注重惩防并举,预防职务犯罪宣讲团走进基层行政执法单位,就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食品安全这一民生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预防宣讲。同时,针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多发、易发且大多发生在基层的实际,检察机关还组织对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和基层综合执法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2013年,我市检察机关预防部门以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为切入点,以开展观澜动植物检验检疫中心系列渎职案的个案预防为切入点,集中开展猪肉质量安全监管领域的预防调查,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
此次调查从个案分析入手,进一步延伸到对公安机关查处的涉及猪肉制假售假以及私宰生猪犯罪案件的多案分析,了解猪肉产品生产脉络,找准问题猪肉产生根源。通过调阅与剖析40多个案例,分析犯罪发生特点、环节与原因;提审行受贿犯罪嫌疑人,掌握犯罪动机和作案手段;查看与生猪养殖、屠宰、市场销售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赴多个相关管理单位和发案单位座谈,掌握各部门监管职责和监管手段;参观东莞生猪屠宰远程监控视频先进技术和学习产销联建机制,为提出预防建议做好铺垫。通过深入调研,深挖影响猪肉质量安全监管与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体制机制原因以及管理上的缺失、漏洞与风险,为提出可操作性的预防建议奠定基础。
通过全面系统的犯罪分析和充分调研,我市检察机关梳理影响我市猪肉质量安全的生猪屠宰、私养私宰和外来猪肉制品三大来源,分析十七大主要风险点,提出六大预防建议,从猪肉生产养殖、加工屠宰、流通销售全产业链安全管理角度形成预防调查报告和检察建议书,建议建立从“养殖—餐桌”的全流程猪肉安全监管体系。
在报告和建议形成过程中,多次咨询征求和充分吸纳动物卫生监督、市场监督、经贸委、生猪屠宰企业等业内专业人士意见。在报告和建议应用上,将有关报告和建议提交基层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从上下两级推动各相关部门建章立制与科学监管,实现调查成果的迅速转化。
典型案例
案例 1
产销病死猪“排骨粒”被批捕
2012年4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周某在广东省茂名市周边养猪场以每斤3元人民币的低价专门收购病、死猪进行非法私宰,挑选出病、死猪的排骨加工成排骨粒,在用私自印刷的“山东某肉联制品厂”和“四川宜宾某肉联厂”的纸箱包装后,销售至犯罪嫌疑人刘某经营的深圳某食品批发行处。目前,已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周某共向刘某销售约150000公斤的病、死猪排骨粒,涉案金额巨大。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明知涉案排骨粒系用病、死猪加工而且没有合法的检验检疫证明的情况下,仍然加价转卖给深圳某冻品批发行老板林某。犯罪嫌疑人林某再以高价在市场上公开销售涉案排骨粒。
2013年6月3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林某批发行的冷冻排骨粒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检测出排骨粒土霉素残留超限,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随后,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周某等人抓获。
2013年9月5日,深圳市检察院依法从快对周某等4人批准逮捕,目前,该案正在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中。
案例 2
非法添加孔雀石绿被批捕
犯罪嫌疑人胡某在光明新区经营一鱼塘饲养塘虱鱼,并在饲养中非法喂养有毒畜药孔雀石绿。犯罪嫌疑人杨某从事水产品的批发生意,自2012年开始,杨某从胡某经营的鱼塘内购买塘虱鱼,然后没有经过检疫就在深圳多个市场批发出售。犯罪嫌疑人李某、吴某在明知杨某批发销售的塘虱鱼没有检验检疫证明的情况下,仍分别多次共购买了1460斤、425斤的塘虱鱼用以销售。同年6月18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李某、吴某出售的塘虱鱼中抽样检验。经鉴定,从李某、吴某出售的塘虱鱼中检出有毒畜药孔雀石绿。同年7月13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到犯罪嫌疑人胡某经营的鱼塘内对胡某养殖的塘虱鱼抽样送检,经鉴定检出有毒畜药孔雀石绿。
2013年8月21日,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胡某、杨某、李某、吴某。
案例 3
问题猪肉流向市场检疫员渎职受贿被公诉
2012年10月,多家媒体连续报道了观澜生猪批发行、屠宰场管理混乱系列新闻。检察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并于2012年对何某等13人立案侦查。2013年3月11日,又对涉嫌食品监管渎职和受贿的犯罪嫌疑人陈某立案侦查,现陈某因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罪、受贿罪,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陈某从2005年8月至2012年10月担任深圳市宝安区观澜动植物防疫检疫中心屠宰检疫组检疫员。屠宰检疫组是检疫中心驻观澜屠宰场的检验检疫办公室,主要负责包括生猪屠宰“瘦肉精”抽样检测、生猪批发和屠宰检疫、消毒以及宰前宰后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屠宰场相关工作档案记录,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其间,犯罪嫌疑人陈某在对观澜屠宰场进行监管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未依法做好对生猪宰前宰后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反而从2007年1月开始多次接受屠宰场承包老板曾某以及生猪批发市场的老板徐某的好处费共计现金人民币68500元。收受贿赂之后,犯罪嫌疑人陈某对该屠宰线上进行生猪屠宰检疫监督和生猪批发检疫监督流于形式,致使有问题的猪肉和死猪流向市场,严重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