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张志嵩通讯员尚国奇俞炀)不久前,家住鹤壁市山城区陈家湾村的陈先生在购买的糖果中竟然发现一颗变成了“琥珀”:糖果中“镶”有一只苍蝇。当他找商家理论时,却因当初没有索要发票而陷入尴尬。
据陈先生介绍,不久前他在山城区前进路某洋果行以每公斤24元的价格,购买了价值30元的水果糖,然后领着孩子沿着人行道由东向西一边走,一边吃。快走到地王广场时,陈先生剥开一块糖正要向口里放,发现糖块中间有黑色斑块,像一“飞行物”,似乎带有翅膀和腿的痕迹,像是一只苍蝇。
陈先生怀疑糖果质量有问题,当即找到洋果行,没想到对方竟让其提供发票,而陈先生购买时并没有主动向商家索要发票。争执不下,陈先生向工商部门进行了投诉。陈先生说,糖果里有苍蝇令人恶心,商家态度令人难以忍受,要求给予合理解释。
接到投诉后,山城工商分局工作人员非常重视,立即组织人员找到该洋果行负责人,对当事人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洋果行对陈先生反映的情况并不否认。执法人员在对陈先生提供的一块水果糖进行察看时,看到异物有一半在糖果中,为了弄清究竟是什么东西,当场进行了拍照,在电脑上图片经过放大后,水果糖中异物的“庐山真面目”露了出来,是一只苍蝇。在对水果糖作进一步检查时发现,这块带有双喜字样,标着“昌明牌”的水果糖,是湖南长沙市雨花区某糖果厂生产的。在与洋果行负责人进行谈话后,因双方意见有分歧,当日交涉未果。
后来,工商执法人员对双方进行了耐心调解。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到问题食品后,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经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作为赔偿,由洋果行出50元钱买了一包开心果交给陈先生,一场纠纷得到平息。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购物时要索取购货单据以方便维权。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要积极履行法定的义务,及时查验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对可以看到食品形状的,还要察看食品内是否混有异物,如果食物内有明显的异物,工商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