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解决“谁来种地”问题
(一)“谁来种地”问题越来越突出
我国农村改革最重要的成就,就是确立了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业经营体系。在快速工业化、城镇化背景下,农业劳动力比重越来越低,农业发展方式正在经历重大历史转型,如何构建新形势下的农业经营体系,解决好“谁来种地”问题,愈来愈紧迫。
一是农业份额下降与农地经营收入份额下降。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第一产业生产总值和就业份额“双降”趋势十分明显。农业产值份额由1978年的28.2%下降到2012年的10.1%,农业就业人口比例持续下降,在2012年下降到33.6%,为进一步缓解农村人地关系、促进农业生产组织与制度变迁提供了机会。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民外出打工数量增加,农民家庭收入构成也发生重大变化。1990—2012年,农户家庭经营收入份额从82.4%下降到44.6%,工资性收入从15%上涨到43.6%。
二是农村人口离农化、务农者老龄化趋势加剧。2010年,我国乡村65岁以上人口占10.1%,比全国老龄人口比例高1.2%,比城镇老龄人口比例高2.3%。就乡村自身而言,2010年老龄人口比例比2000年增长2.6%。年轻人出外打工后,承包地主要由留守妇女和老人耕种。
三是农民对土地的观念变化。对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后的新生代农民来讲,土地不再是他们赖以生存之本,他们对土地的依恋下降,对土地的感情趋于淡薄,他们不愿固守农村生活,随着出外打工年头增加,他们的生活方式与观念也越来越城市化,种田对“农二代”吸引力下降。在传统农区的调查表明,70%的受访人员表示对种田不感兴趣,上世纪80、90后受访者95%以上不愿种田。即便在30%愿意种田的人群中,“不想多种地,只种自己口粮田”代表目前种田人的基本心态,种田已由过去的“主业”演变为“副业”。
(二)以解决好地怎么种为导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一是实行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强化对承包权与经营权的权利保护。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前提是解决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目前全国外出打工六个月以上的农民工达到2.5亿,农村劳动力配置的巨大变化,带来农户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事实上的分离。在城市郊区和沿海地区,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更加明显。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是合一设置的,在现实中面临执行的困难:当基层政府和集体组织强化经营权流转时,往往导致农民承包权的丧失;当承包农户因担心丧失土地承包权,只得将经营权在家庭内部或向亲戚及本村熟识的人流转,影响土地的经营效率。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实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种地者经营权三权分离提供了政策依据。对两束权利分别赋权,即,承包农户对承包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权,经营农户对所流入的土地的经营权拥有抵押权和担保权,这样,既有利于承包户将承包地放心地流转,也有利于经营户以经营权的收益权作抵押和担保,获得金融支持,从事现代农业。
二是在坚持家庭经营前提下,推进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是农业经营体制的核心。十八届三中全会 《决定》一方面明确,必须“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这是根据我国农业特点和国际农业发展经验做出的理性选择,家庭经营是最适合中国农业经营的组织方式,家庭经营与土地规模不直接相关。农业之所以选择了家庭经营,主要由该产业的特性所决定,它要求经营者对自然、农活及各环节有精心呵护,不像工厂制度那样能轻易标准化。农业经营一旦雇工,就需要面对高昂的监督成本,侵蚀农业经营效率。另一方面,《决定》提出“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是现阶段创新农业经营方式与时俱进的选择。在经营方式上更加丰富,既有家庭经营,也有集体经营、合作经营和企业经营,为增进农业经营方式的选择性提供了基础,有利于提高农业经营方式对不同作物、不同地区、不同发展阶段的适应性,使生产关系更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
三是鼓励承包经营权向多种经营主体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近年来,全国土地流转面积呈现较快增长态势。到2012年底,我国农村承包集体耕地的农民家庭约2.3亿户,其中有约4440万户发生了流转出承包耕地的行为,占承包农户总数的19.32%。在发达地区农地流转比例已经占一半,农区的农地流转增速显着。2011年,在全部流转耕地中,流入农户的比例占67.2%,仍然是接包土地的主体。但土地向其他主体流转也大量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占13.4%,企业占8.4%,其他主体占10.6%。伴随土地流转加快,农户经营土地的规模也在增加。截至2011年年底,经营耕地10亩以下的农户有2亿多户,占家庭承包户总数的85%以上。经营耕地在10亩以上的农户已经占到15%,10—30亩和30—50亩两个组别的比例最高,分别达到10.7%和2.3%,经营耕地50—100亩的农户有194.1万户,经营规模在100—200亩的农户有53.2万户,经营规模在100—200亩的农户有53.2万户。但土地流转也存在不规范、部分土地流转后“非粮化”、片面追求土地经营规模和政府操作土地流转等问题,因此,应尽快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公开的土地流转市场,完善流转规则,促进承包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从事适度规模经营。
四是发展合作经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截至2011年年末,全国共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50.9万个,平均每个行政村成立合作社0.9个;年度财政扶持资金总额44.6亿元,扶持2.9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平均每个合作社获得财政扶持15.6万元。全国实有社员3444.1万户,平均每个合作社有70个成员;通过合作社带动非入社成员5366万户,平均每个合作社带动105户。合作社平均为每个成员统一销售农产品1.34万元,平均为每个社员统一购买化肥、种子、农药等生产投入品4600元。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便于农民开展规模经营、拓展市场空间、提高谈判地位和完善自我服务的组织形式,成为转变我国农业经营方式的重要主体。但是,当前,合作社制度建设滞后;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公司化趋势,合作社经营与利益主要由资方控制;资金和人才等要素制约着合作社的发展。因此,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更重要的是,明确了未来对合作社的支持方向,一是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二是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三是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旨在做强、做大合作社,成为未来带领农民走向市场、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的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