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若干政策的意见》和《贵州省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两份文件指出,遵循“基础构建、集群聚集、创新突破”的发展路径,以2015年、2017年和2020年为主要节点,分三个阶段,推动贵州大数据产业稳步快速发展。
到2015年,大数据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基本建成,1-2个重点领域的大数据服务平台初具雏形,通过大数据带动相关产业规模达到1100亿元;到2017年,形成1—2个大数据产业示范园区,引进和培育30户大数据龙头企业,聚集500户创新型大数据相关企业,通过大数据带动相关产业规模达3000亿元;到2020年,大数据带动相关产业规模达到4500亿元。
分三步走
基础建构期(2014-2015年)大数据应用服务初步形成布局
发展路径:在完成园区规划和完善宽带网络等基础设施的同时,加快贵州省各领域数据资源建设,启动大数据平台建设,实施重点领域应用示范工程。大力引进国家级数据资源库、存储与服务中心、数据灾备中心、超级计算中心,逐步完善产业发展环境,加速吸引以大数据服务为核心的电子信息企业入驻和大数据人才汇集。
发展目标:到2015年,三大电信运营商数据中心等大数据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基本建成,1-2个重点领域的大数据服务平台初具雏形,大数据应用服务初步形成布局。大数据基地初具规模,聚集一批大数据采集、存储、分析服务企业和软硬件配套企业。引进10家左右大数据存储管理、分析处理的先进企业和若干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的龙头企业,培育200家大数据保障、系统集成服务、数据服务软件研发的中小企业,基本形成大数据产业配套体系,初步建立以大数据应用为基本业态的产业发展模式。通过大数据带动相关产业规模达到1100亿元,引进和培养2000名大数据产业高端人才。
集群聚集期(2016-2017年)形成以数据服务为核心的产业集群化发展模式
发展路径:继续强化数据资源优势,完善优惠政策,健全配套产业体系和大数据标准规范体系,优化发展环境,深化与国家各部委、大型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合作,大力引进国内外数据存储、分析和应用服务的高端企业,逐步集聚一批国家部委的信息分析中心和国内外龙头企业的研发、服务、交易、结算总部,吸引和培育一批数据分析和数据应用企业,打造形成以数据分析、挖掘、组织管理、应用服务为核心的产业集群,争取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射电天文、民族医药等领域形成国家级数据处理和备份中心。
发展目标:到2017年,建成国内一流的数据资源中心,打造形成国内一流大数据产业基地和科技密集型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集聚区。引进或培育30家大数据龙头企业,500家创新型大数据相关企业,产业链条基本健全,研发创新能力显著增强,能提供较为全面和专业的大数据分析、挖掘、组织和管理等服务,实现大数据与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业态的融合发展,形成以数据服务为核心的产业集群化发展模式。通过大数据带动相关产业规模达到3000亿元,引进培养5000名大数据产业高端人才。
创新突破期(2018-2020年)带动相关产业规模达到4500亿元
发展路径:推动大数据服务、云计算服务、物联网服务、移动互联网服务的融合协同发展,拓宽以数据资源为基础的信息服务业发展空间,完善高端品牌创建、高素质人才引入、高增值和高回报产业培育,不断充实巩固大数据产业基地的资源实力、创新实力和市场竞争实力。吸引更多信息技术产业领域相关软硬件产品企业和服务企业,逐步形成与贵州地方产业基础和优势条件对应的信息技术产业体系,提高贵州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水平。
发展目标:到2020年,国内一流的数据中心地位进一步巩固,大数据产业基地基本建成,数据为基础的信息服务产业特色明显,大数据、云计算应用和服务水平居国内领先地位,产业体系健全,成为西部地区重要的、全国有影响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通过大数据带动相关产业规模达到4500亿元,吸纳就业20万人。
政策给力
优惠扶持: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
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大数据企业,从企业投产运营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交纳的省级以下税收地方财政留存增量部分,由企业所在地市、县政府全额补助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投产运营3年以上、5年以内的,以减半方式给予支持。
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大数据企业,经认定后可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对新创办的大数据及相关产业符合“3个15万元”扶持政策的微型企业,纳入重点行业予以扶持,享受“3个15万元”的优惠政策。
省外大数据及关联企业总部迁至我省或在我省设立区域性总部的,依据其缴纳的税收、吸纳就业和产业水平等情况,由所在市、县级政府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世界500强、国内电子百强企业以及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我省投资5亿元以上建立研发生产基地,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按规定计提各种专项资金后的土地出让收益市、县留存部分,可用于支持项目建设。
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数据中心用电执行大工业电价,可优先列入大用户直购电范围。支持大数据基地建设自备电厂,通过直供电、资金补贴和奖励等方式降低要素成本。大数据企业自用宽带租赁费由所在市、县政府给予50%的补贴,每户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可为3年。
在我省注册的独立法人大数据应用服务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由所在地政府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300平方米以内免房租,300至1000平方米部分房租减半资助,补贴期可为3年。
经认定的大数据龙头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大支持力度。
鼓励创新:平台投资超千万,最高可获奖千万
推动大数据产业的要素整合,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大数据产业公共研发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专业化公共研发技术服务平台,由所在市级政府认定后给予投资额1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补助,对新获国家或省级创新型企业命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入选贵州省创新型领军企业进行培育的,按规定比例给予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