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的态势给人民法院应对网络涉腐舆情带来重大影响。据有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已拥有互联网用户近3亿户,网民接近8亿,其中手机网民数量为近5亿,网民队伍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小觑的舆论监督力量。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同志明确提出,要做好涉法涉诉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处置和引导工作。为认真做好应对网络涉法涉诉舆情工作研究,最高法院专门成立相关组织,对全国各地法院应对网络涉法涉诉舆情工作情况进行调研。笔者作为基层法院的法官在查阅相关资料、深入实际调研、分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粗浅的谈一下基层法院如何科学应对网络涉法涉诉舆情的一些看法。与各位同仁共研。
一、何为涉法涉诉网络舆情
涉法涉诉网络舆情是社会舆情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是公众通过互联网发表对某一件或某一类现实事件的看法、观点、情绪、意见的集合,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倾向性的社会舆情。而所谓涉法涉诉网络舆情,就是社会公众对执法、守法、诉讼等涉及法律的事件通过互联网发表自己的观点或意见,并形成一定影响力和倾向性的社会舆情。
二、涉法涉诉网络舆情来源分析
笔者通过对近几年涉法涉诉网络舆情的分析发现来源主要有:
(一)公款吃喝、公车消费、公费出国。目前,社会公众对于人民法院的三公支出持续关注,因三公支出而引发的网络舆情层出不穷,法院也未能幸免。
(二)冤假错案。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与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一旦出现冤假错案,社会反响极为强烈,佘祥林案、张氏叔侄案都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不同程度地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三)法院干警违法违纪案件。公职人员腐败问题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热点,由于法院工作职能的特殊性,公众对法院干警廉洁执法的要求会更高,因此,法院干警违法违纪案件往往更容易引起舆论的关注。
(四)法院干警的工作瑕疵。当前,在法院系统内部,确实存在着极个别干警责任心不强造成工作中的瑕疵,这些瑕疵一经网络放大就会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工作瑕疵所造成的社会影响远远超过瑕疵本身,也是最体现职业素养、也最容易葬送信誉的地方。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五)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的案件。近年来住房、教育、医疗、食品安全、行业垄断、收入分配不均等民生问题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人民法院在审理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的案件时,稍有不慎,就会引发公众不满情绪的爆发,引火烧身。
三、涉法涉诉网络舆情特点
涉法网络舆情不仅具有涉法性,还必然具备网络舆情的全部特点。主要表现为十个方面:事件的显著性、接近性、心理满足性、隐蔽性、直接性、复杂性、难控性、应对被动性、涉法性、备受关注性。
1、显著性是新闻价值的评价标准之一,是新闻工作者最热衷的传播价值,因为这一特性更容易被发现,也更容易吸引读者,涉法涉诉网络舆情体现了这一特点。2、而接近性是新闻的价值评价标准之一,越是让群众感同身受的事实,群众就越关心,新闻价值就越大。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极易引发社会的高度关注。3、同时人民群众都喜欢看与自己观点一致的新闻,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群众对于新闻价值的评判标准之一就是新闻能否满足自身的心理预期。当前社会上人与人之间不信任情绪有愈演愈烈的趋势,针对近年来的涉法涉诉网络热点事件,在中国有着尤为强大的吸引力。由于不信任造成人们畸形的心态来评判任何与法院有关的新闻,这种心理预期一旦形成则很难改变,而满足这种心理预期的法院负面新闻则会不断得到群众的关注,并进一步强化公众对法院不信任的心理预期,形成恶性循环。4、隐蔽性则是网络媒体依附的虚拟的互联网空间,信息的传播者是一种匿名的、虚拟的身份在互联网上出现。5、直接性就是在互联网上网民可以通过论坛、跟帖、微博和QQ等形式,即刻发表自己的观点、意见。6、复杂性。网民对同一事件、同一问题所持有观点或意见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造成网络舆情的复杂性。7、事件的难控性。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信息经过炒作,可能无限扩大,加上网络舆情的隐匿性、直接性、复杂性的特点,使网络舆情控制变得极其困难。8、涉法性是引发涉法网络舆情的现实事件均直接或间接的涉及到法律或诉讼。9、政法机关对涉及到的事件和人不轻易发表意见或观点,只有当网络舆情出现时才能做出具体的应对措施,应对措施被动。10、当前社会大众对公权利的行使、社会利益的调整等涉及社会公平正义的涉法事件加倍关注。
四、涉法涉诉网络舆情形成的原因
涉法网络舆情的形成是多方面的,主要就是以下几方面:(一)群众观念淡漠,官僚衙门作风。个别法院干警对涉法涉诉群众的诉求漠不关心,采取冷、硬、横、推、敷衍塞责,涉法涉诉群众为了宣泄心中的不满情绪,会通过网络散布、传播、放大个别干警的官僚衙门作风。(二)执法行为不规范、不严格。大部分涉法涉诉网络舆情的起因都是因法院干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执法行为不规范、不严格,一经网络散布、传播、放大,便形成了涉法涉诉网络舆情。(三)个别干警违法违纪、贪赃枉法利用手中的司法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其违法行为经媒体曝光后,便成为网民关注、炒作的对象,控制不当就会迅速形成涉法涉诉网络舆情。(四)司法公开的范围不到位。群众之所以听信网络上发布的各种片面、不实、夸大的信息,主要原因是法院司法公开力度不够、信息传递不顺畅。(五)个别法院领导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在发现涉法涉诉网络事件时,对其不加重视、不加处理。害怕应对、不会应对,缺少相应的应对措施、管控机构和网络专业知识的应对人员,一旦涉法涉诉网络舆情出现,往往无所适从。(六)管控立法不成熟,应对依据欠缺。国家对网络管理的立法滞后,导致对网络舆论行为的监管处于空白地带。
五、涉法涉诉网络舆情的危害性
涉法涉诉网络舆情,不仅会损害司法权威和法院良好形象,严重的会影响到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因此,对涉法涉诉网络舆情的危害加以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涉法涉诉网络舆情的危害性主要表现为,首先是混淆视听。涉法涉诉网络舆情事件中,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的绝大多数是事件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委托代理人,所发布的信息多是从自身利益出发,只发布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和信息绝不发布。其次,涉法涉诉网络舆情一旦形成,就会在网络上经不明真相的网民传播、放大,严重损害人民法院的形象。再者,一部分当事人通过在网上歪曲事实、发泄不满、误导网民等手段,促使正常的涉法涉诉事件形成不良网络舆情,假借民意给法院执法施加压力、干扰执法。如果不良社会情绪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疏导、解决,部分人便利用网络的便捷性,在网络上宣泄不满情绪,放大、激化社会矛盾。影响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