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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陈瑾) 新《消法》对消委组织作了重新定性,相关职责作了补充,赋予消费者协会履行“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等公益性职责。按照新《消法》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教育示范基地认定及考核办法(试行)》试行两年来的情况,省消委日前将《办法》修订为《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教育示范基地认定监督办法》并正式颁布。3月6日起,该《办法》就开始正式实施。
《办法》中对消费教育示范内容和申请认定“示范基地”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有详细规定,“示范基地”近三年内要未因安全(食品安全)、质量、价格、计量、卫生、环保等问题受到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或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被有关部门、新闻单位公开点名批评或披露。还需要能制定并实施消费教育规划,专人司职消费教育工作,具备消费教育的场所、设施和制度保障,相关工作计划能有效实施,适时接受省消委会组织消费者参观、考察和体验的安排。同时,“示范基地”还需要通过聘请专家讲解等形式,让消费者学习了解所属产品生产服务等各环节知识;传播所属行业技术、生产标准、假冒伪劣产品的辨别等方面知识。
同时,《办法》也规定“示范基地”要切实发挥消费教育示范作用,每年组织消费者开展消费教育体验活动不少于2次;授牌后的“示范基地”应当主动接受消费者组织和广大消费者监督。
(原标题:我省消费教育“示范基地”认定监督办法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