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报冀东版记者 闫漪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临近,昨日,唐山市消协向社会公布涉及汽车、家电、电信、服务行业等领域的2013年消协十大维权典型案例,希望通过这些案例警示经营者,鼓舞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也希望促进消费领域的越发和谐。
案例一:新车问题多消协助维权
【案情回顾】
消费者刘某于2013年6月9日在唐山某汽车销售4S店购买了一辆轿车,当时销售顾问称此车为新车,没有任何故障,而到6月21日车辆上牌后,消费者发现车后杠有明显的缺漆和后喷漆现象、底盘有明显的后喷防腐,便找到4S店交涉,但是没有得到满意解决,随后又陆续发现该车行驶时出现异响且底盘主要部件螺丝长期滑扣等情况。
唐山消协通过调查核实,确认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随后依据《消法》有关规定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促使其达成一致协议,由4S店为消费者换车解决,消费者表示满意。
【消协评析】
《消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4S店在售车时对消费者隐瞒该车存在后喷漆等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据此消协支持了消费者的诉求,经过调解终使问题圆满解决。
案例二:电暖宝爆裂烫伤人
【案情回顾】
消费者李某于2013年2月中旬在曹妃甸区一超市购买了一只电暖宝。在加热时,热水袋突然涨爆,致使李某脖子及耳部大面积烫伤,花去了300多元的治疗费。事后李某找到商家进行交涉,但协商无果,于是找到曹妃甸区消协,提供了购物凭证和医院开具的证明,要求商家给予赔付。
消协工作人员指出,超市作为销售商品的第一责任人,与消费者发生消费纠纷,理应先行处理,根据处理情况再追溯供货商的责任。同时,据《消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和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之规定,最终由商家一次性补偿消费者各项损失共计1800元。
【消协评析】
《消法》第35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据此本案中消费者有权就电暖宝造成损害一事向经销商进行索赔。
案例三:冰柜不制冷
【案情回顾】
迁安市夏官营镇耿庄村村民刘某于2013年4月17日在该镇商店购买了一台冰柜,售价1300元。使用了一个多月就出现了不制冷现象。消费者到该商店指定的维修部进行维修,连续修理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要求商家调换,但该商店称只维修不调换。
迁安市消协接到投诉后,了解核实了有关情况,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责成该商店无条件给予调换,并赔偿往返运输费用60元。
【消协评析】
《消法》第45条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都明确规定了实行三包的商品在三包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进行换货,并且《消法》45条还特别指出对于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消协工作人员据此依法调解,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超市出售过期橄榄油消费者获10倍赔偿
【案情回顾】
2013年6月,消费者熊先生在超市花450元购买了6瓶进口橄榄油,到家后发现该产品包装上印有两个日期,因不敢确定该产品是否为过期商品,于是找到了路南区消费者协会广场分会。
消协工作人员经查看橄榄油外包装发现,上面标注的包装日期BZ2011/04/20和分装日期FZ2011/12/04相差近8个月,经查证国家对进口橄榄油生产日期的标注说明要求,保质期起点应以包装日期“BZ”标注的日期为准。由于该橄榄油标注的保质期为24个月,所以橄榄油已过期。工作人员又到超市,发现超市销售的过期橄榄油共6瓶,已被熊先生全部买下。经消协调解,该超市向消费者承认了错误,主动退还消费者全部购货款,并支付了十倍赔偿金。
【消协评析】
本投诉中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消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之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另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案例五:热水器漏水遭水淹
【案情回顾】
消费者张女士在开平区某商场买了一台电热水器,使用不到半年时间就发生了爆裂,喷出的水浸泡了地板。事后商家总以种种理由推托。开平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与经营者进行联系。最终在消协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商场赔偿消费者各项损失共计1300元,双方无异议。
【消协评析】
《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据此消费者因热水器爆裂漏水导致财物受损,有权要求经营者进行赔偿。
案例六:劣质化肥坑农消协维权获赔
【案情回顾】
消费者代先生于2013年4月8号来到开平区消协投诉称,2012年10月25日在开平区郑庄子乡王千庄某种子化肥代销店购买了50多袋化肥,24袋用于树苗施肥,可用后不到两天时间就发现树苗大量死亡,没有死亡的苗木也出现了停止生长现象,经济损失巨大。消费者带着用过的化肥到唐山市技术监督局进行了检测,检测的结果是不合格。
开平区消协依据《消法》第二章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之规定,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经销商同意给予消费者人民币12500元做为补偿,双方心平气和地解决了此事。
【消协评析】
消协提醒广大农民消费者,在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慎重选择购买场所,购买农资时,要到证照齐全、有经营资格、信誉良好的场所,不要因图便宜、省事,在无证照、证照不全或者流动商贩处购买。合格经营者都会在经营场所显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农资经营者除营业执照外,还应当具备经营许可证、厂家的授权委托书。二、认真查验包装标识选购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时,要仔细查看包装是否规范,标签是否完整,有无合格证、厂名厂址、商标标识、生产日期、失效期及使用说明等。不要购买包装破损、标识不清或不全的农资商品。三、使用前,要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弄清适用范围和禁用事项以及正确的使用方法。对不清楚的事项,应向农资经营者或者农业部门进行咨询。四、影响农作物收成的因素比较复杂,为了方便解决纠纷,购买时请索要有经营单位公章的信誉卡及购物凭证,并要求清楚的标明购买时间、产品名称、数量、价格。如果购买的数量多,最好与经营者签署一份质量保证协议,并保留少量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