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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消协发布十大维权典型案例(2)
时间:2014-03-11 06:17  浏览次数:

  案例七:新买洗衣机出故障

  【案情回顾】

  消费者呼先生于2013年1月3日从唐山市某商场购买了一台滚筒洗衣机,刚使用时就发现有异响,找到售后经过检查答复为正常,用了一个月后异响越来越大,并出现漏水现象,于是再次找到售后要求换机,工作人员答复只能修不能换。唐山市消协经过核实认为消费者情况反映属实,该洗衣机在三包退换期内就出现故障,消费者有权要求换机,最终经过调解,由售后为消费者更换了新机,消费者表示满意。

  【消协评析】

  依据“三包”规定洗衣机自售出7日内出现性能故障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换货,本案中消费者购买洗衣机后短时间就发现有问题,但因售后人员失职未得到解决,直至拖过了退换期,所以售后不能以超期为由只修不换。

  案例八:赠机不能用维权获新机

  【案情回顾】

  迁安市马兰庄镇后裴庄村裴某于去年1月在某通讯公司马兰庄营业厅办理了存话费赠手机业务,获赠的手机使了不到四个月就出现了故障,不能正常使用,裴某找到该营业厅要求解决,营业厅将手机返回维修,在此期间手机先后3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裴某要求更换新机,一连拖了6个月该营业厅也迟迟未予明确答复。裴某拿着收费单据来到马兰庄消协分会寻求帮助。经消协调解,营业厅在三日内为裴某更换一部新手机。

  【消协评析】

  依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有关条款,在经营活动中赠送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按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且该手机经过多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依据“三包”消费者有权要求换机,据此消协依法调解,支持了消费者的诉求,使问题圆满解决。

  案例九:装修材料质量问题退款补偿方弥损失

  【案情回顾】

  2013年4月26日,消费者王某请曹妃甸区某装修公司进行房屋吊顶装修,但过了几天石膏板顶板出现掉落,随后找到装修队进行维修,其保证不会再出现此问题,但6月9日又出现顶板掉落,消费者怀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施工有问题,就找到该装修队让其到现场查看,却遭拒绝。

  曹妃甸区消协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过耐心的说服教育,该装修公司最终同意为消费者退赔2700元,并拆除顶板,消费者表示满意。

  【消协评析】

  《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第十一条也规定了消费者享有求偿权,即“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据此消协工作人员依法调解,使问题圆满解决。

  案例十:话费莫名增加

  【案情回顾】

  2013年1月30日,消费者马先生到遵化市消协进行投诉称:他所用手机是包月的,可发现自2012年1月份开始每月增加了10元费用,与通信公司交涉,答复是消费者自己使用过程中接受了其他项目服务。消费者无奈投诉到遵化市消费者协会,在遵化市消协协调下,该公司退还了多收的2012年1月至12月话费120元,并向消费者当面赔礼道歉,消费者表示满意。

  【消协评析】

  《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本案中通信公司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强加有偿服务,因此消费者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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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