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超       烟酒       冷冻       乳品        肉品      糖业       调料       粮油       保健      饮品      餐饮       日化
当前位置:主页 > 消费安全 >
“知假买假”索赔合法 专家:要团结各方面力量打假
时间:2014-03-11 14:41  浏览次数:

央广网财经北京2月15日消息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知假买假”这种行为很早就有争议,有人认为是为了净化市场和公共利益,个人获利无可厚非。也有人认为这是为了获取高额赔偿,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来谋取个人私利。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统一了裁量标准,也引起社会各界的热议。那么,“知假买假” 到底是一场消费维权还是商业讹诈?会不会是打开“职业打假人”的潘多拉魔盒呢?

近段时间,安徽滁州一家大型超市市场部的梅经理向我们反映说,她发现一些顾客经常带着发现的“问题”商品来找超市说理,有几位顾客不只露过一面。而且让她纳闷的是,这些因为购买商品索赔的顾客对相关的规定、政策非常了解,买东西的目的就是为了索赔。

梅经理:他有的时候我这个买了这一袋有质量问题了,我在买其他好的商品像什么出现问题以后它到服务台要求把所有的商品全部按照一赔十的价格赔给他。

梅经理说,这些顾客对“假一赔十”的规定非常了解,这让超市方面很闹心,因为不排除一些打假者在“恶意”找茬。如果确实是质量问题,超市是会给消费者赔偿的,但应对这些职业打假人,超市没什么办法,只能内部传阅一些职业打假人的照片,注意这些人来超市的购买动向。

那么,对这些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普通市民是怎么看的呢?我们来听听市民李小姐的看法:

李小姐:这些职业类打假人,大家算是知假买假吧,但是他们对于这些问题商品是有一定的监督心的,也是能够起到一定作用的,让涨价变价也能起到一种警示作用。

看来,普通消费者对这些职业打假人的行为点赞的多,认为可以对不良商家和问题商品进行监督,最终受惠的还是广大消费者。

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联络部主任邱建国、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邱宝昌对此评论。

为“知假买假”索赔合法点赞

对于知假买假,邱建国认为,这个问题是社会上普遍热议,我们觉得一个公民的行为,一个组织的行为也好,看它这种行为对市场的规范是不是有利,对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是不是有利,以这个作为最高的评价标准,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我觉得作为知假买假一种行为来讲,还是一种值得点赞。

中国消协副会长刘俊海他有一篇文章,观点也是非常的明确,他说法院应该热情的支持职业打假。另外他还说有人说以假买假打假现象是以毒攻毒,在他看来这不准确,因为以假买假者所赔成功的字义与工艺是一致的,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而售假这样的一种行为是字义与工艺相互冲突的,会破坏诚信秩序。另外他还说所谓的知假买假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人不是刁民,我们经常说这类人属于刁民,他认为并不是刁民,而是法制社会中理性的新公民,是假冒商品的啄木鸟,法院应该要满腔热情的去予以鼓励和支持,等一会儿我们也会就他所谈到的几个方面具体来说一下,我们先来界定一下,因为有人说并知假买假者并不是消费者?到底是不是消费者?我们在法律层面消费者又是怎么定义的?对此,邱建国表示,法律对消费者的规定是为个人的生活需要购买商品之后服务这样来定义的,作为怀疑这个产品有问题,或者是知道这个产品有问题,然后依然购买,购买以后进行索赔,这种行为过去一直是争论不休。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食品药品消费纠纷这样一个司法解释,这是画上了一个比较好的,不能说是句号,因为现在只限定在食品、药品、化妆品,对于其他的还没有划进来,但是依然有很好的指导意义。所以,作为普通消费着来讲,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受到欺诈或者是购买到不符合安全的这种食品药品,能够请求司法机关进行惩罚性的赔偿,这种行为是正常的。作为知假买假的,过去一直有一种观点说可能不太正常,但是这种观念我认为也是正常的,为什么正常?因为他这种行为我仍然是为我个人需要,买了商品没有进行销售,也不是为我职业的需要,完全是社会的需要,所以这个角度说,这个司法解释是解决了很现实的问题。

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而且明知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到收银台结账后,孙银山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因协商未果,孙银山诉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支付售价10 倍的赔偿金5586元。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本案中,孙银山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欧尚超市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用于生产销售,而且原告孙银山因购买到过期食品而要求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但欧尚超市仍销售已过期的香肠,应被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法律,判决被告欧尚超市支付原告孙银山赔偿金5586元。他似乎也不是为了生活的需要,我们怎么判定它呢?

对此,邱建国分析,这个就是我们怎么来判断它,什么叫为生活需要购买商品,就是餐厅原来有一个便捷,他用鱼讲多少斤,一称多少斤2斤,实际上也就是1斤半,进行欺诈了,餐厅说了你还没有使用,没有消费,没有付钱,所以不是欺诈。实际上这都是站不住脚的理由,像他刚才看到过期的去买是不是为生活需要,就普通消费者他可能没有看到过期的,后来发现过期要求索赔理所当然,他到超市购买商品就是为了生活需要,我们立法归置重点在什么呢?企业不要去制假售假,至于消费者为什么能够买到?是由于制假售假他是不是现在发现的,还是后来发现的,还是真正食用了,还是没有食用不影响对欺诈的判断,不影响对是不是生活消费的判断,这种理念在所有司法实践当中都应该去树立。我们新消法没有去修改,因为这涉及到大修的问题,但是在司法解释当中我们已经看到支持了以假买假,包括刚才讲的什么叫知假买假,没有经过相关部门认定和法院的判决,即便第一次看到过期了,从法律上都很难认定,就相当于盗窃了东西抓住了现形了也叫嫌疑人,原来就叫罪犯,后来变成嫌疑人,只有经过审判之后才能叫做罪犯。所以,知假买假在法律上本质上就是一个不准确的概念,叫以假买假,所以我们最高院讲的是经营者以他知假买假抗辩,法院不支持,不是说法院认定是知假买假,是经营者以此理由来抗辩,所以我们认为他尽管没有食用,可能身体还没造成伤害,他也认定你这是一种消费行为,所以实际是食用,实际上是《食品安全法》96条,10倍的赔偿。

邱建国还进一步分析,不能用主观的感受不能来判断是不是为生活需要,除非你有直接的证据证明他不是生活需要,可以不适用消法,不适用这块,否则的话,你说他是牟利,主观上是为生活需要,可能客观上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他获得了法律赋予、规定的赔偿,包括新消法的55条。其他领域这就看司法实践了,现在是有的法院在判案的时候同样的情况他判消费者胜诉,有的是判消费者败诉,还是有两种可能的。




上一篇:上海,青浦区,取缔,一非法,加工畅,销,熟食,黑窝点   下一篇:互联网人话民生 传统3C人话行业
分享到:
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