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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索赔合法 专家:要团结各方面力量打假(2)
时间:2014-03-11 14:41  浏览次数:

其他领域对于“知假买假”还没有司法解释

至于其他领域没有个明确的司法解释,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呢?什么原因呢?邱宝昌介绍说,现在我们听全国人大法工委介绍同志介绍,就是在这次消法修改过程当中,也曾经想过知假买假的行为受打法律的保护,后来因为各方争议比较大,哪一个方位形成共识,所以就暂且分歧。里面实际上就是消法的适用,如果适用消法的问题,有一个观点企业讲了你知假买假不是为生活需要,所以不适用消法,不适用消法的49条,像我们食品里面没有讲到消法,只要你生产不合格食品或者是明知道不合格食品销售了,是不是消费者包括企业都应该有10倍的赔偿,所以我们司法解释这次是对食品药品,实际上是一种消费关系,所以说我们要有一个什么样理念呢?不以商品的价值来决定是不是适用于消法,也不宜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数量,刚才讲的是不是民知,有人说一个可能是消费,两个可能也是,三个为什么就不是呢?所以不能用主观来判断消费者是不是为生活目的来购买商品接受服务,要用客观的标准,只要你买了假的,是自然的,我认为是个人只要买了假的,就应该适用消法,至于你说它主观上是什么?客观是什么?你不能用你的主观来判断,要用客观的标准,这样才能够对市场规范有利,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利,对企业要加大你的违法成本,要你卖假了,有人去起诉你,举报你,法律就应该支持,不应该用主观来判断你是好人还是坏人,包括讲的刁民,实际上原来我们一直去认为,这些打假的人实际上他依法打假,他不搞敲诈勒索,他就不是市场的"啄木鸟"。

邱建国补充认为,确实有个别的在打假过程当中是实施了敲诈勒索,这不是我们今天讨论的范围,我们讨论他即便高度以假买假,我认为法律也应该支持的,如果它超过了法律的底线,比如要10倍或者要20倍,你不给我我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对你人身或者企业名义造成威胁,那实施敲诈行为那以我们刑法来对这些所谓打假人来归置他,但是一般正常的,他依据法律事实去主张权利的,法律法院包括行政部门都应该去支持。

职业打假人打架利好消费环境

关于该如何看待职业打假人的身份,邱建国表示,在一个历史时期,社会上的法律也好,社会上政府行为也好,得考虑什么?什么是主要矛盾?在现阶段中国主要矛盾是打假的人多了,还是假货比较多?应该说现在是假的东西比较多,打假的人还是太少,包括政府的力量,包括法律的力量,包括司法的力量,特别需要社会监督这一块加强,加强的话就得有一种激励机制,我觉得立法的这种精神,包括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体现了一种,叫做有利监督,这个有利是有利可图的有利,参与监督的人有利可图,只有这样才能够全社会齐抓共管,把我们的市场环境搞的好一点,假冒伪劣就少一点,过去我们在抗日的时候,包括山上的土匪我们都得团结,现阶段我们就得团结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来打击假冒伪劣,这样才比较好。

对此,邱宝昌认为,打假公司如果是公司的行为消法不调整,如果是自然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是受消法包括的,打假公司大家认为他不是以公司的名义去起诉、购买,都是自然人,所以你很难界定是一种公司的行为,如果真的是公司的行为,法律是不保护的。所谓惩罚性赔偿,实际上我们《食品安全法》96条是说购买食品价款的10倍,所以刚才讲了500多为什么到了5千多是10倍,实际上我们新消法里面还有一个,明知是欺诈的是倍的赔偿,比如买一个方便面,10块钱是欺诈,倍就是0块钱,10块钱一个0块钱,一块钱一个三块钱,不足500的,它有一个保底的,一次如果买一个方便面欺诈我的话,可以是500,比10部还要厉害,因为欺诈了,最低就是500,这是一个。如果造成人身死亡的那还有一个审视的三倍以下的赔偿,所以这个处罚是很重的,是增加两倍也就是三倍。

邱宝昌还进一步分析,新消法分了三个层次,一方面有实际惩罚赔偿,例如商家过失性,我们有欺诈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实际赔偿。再一个如果对消费者人格尊严有侵犯的,有精神损害赔偿,就像我们有实体的损害,对人格有损害的,比如瘦身、侮辱的赔偿。再一个就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就是最低500块钱,不低于500的,增长两倍就是三倍,原来49条,消法是增加一倍是双倍,现在是增加2倍就是倍,倍如果还不到500怎么办呢?所以这次最低是500,所以这样打假的积极性能够调动起来,会有更多的人来打假,刚才讲的有些人就担心是不是打假的人越来越多,一开始肯定是,真正违法经营成本高了,打假人打的多了最后打不到,卖假的少了,这可能是一个曲线,先可能有上升,最后经营者违法成本高了,不敢卖假了,那么肯定打假人就少了,这样对谁有利?可能对于打假人他获利了,对老百姓有利,对消费者有利,对我们整个消费环境是有利的。

企业应该正确对待“知假买假”行为

邱建国从商业企业立场谈到,他们可能觉得职业打假人,老是天天盯着他们,弄着他们不胜其烦,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讲,企业有的时候因为他有盈利性质,盈利性质如果没有外部监督,自己想采取措施说堵住自己管理漏洞,一般很难,比如说商场的标签,老是出错。销售的价格跟价签的价格配不上,后来我跟他们经理讨论过,他说我这个已经非常努力了,我们排物价员专门监督,我说你这个不行,你得靠外部力量,你如果外部监督,那么谁能挑出我这个毛病,给他奖励,引入这个措施之后,大大的减少了。因为内部人员他首先考虑我这个效益怎么样,你给我的奖金多少。把社会利益放到其次的地位。

对于一些企业对知假打架行为有担心,邱宝昌表示,这个顾虑是多余的,不必要担心,如果个别的所谓打假人他违反法律规定有其他法律法规来归置,绝大部分所谓以假买假人他都是按照第一对商品的知识,法律法规他都比较精通、了解,他是依据购买了不合规的商品或者经营者有欺诈,然后依据《消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等等相关法律法规去要求赔偿,比如刚才的10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如果要0倍、50倍或者更多,对方如果协商不成,他采取其他手段,那刚才讲的就是就由刑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调整,一般情况下是在法律范围内来行使这种获得求偿权,是受到支持的,所以这块呢不应该把它视为洪水猛兽,像建国讲应该欢迎他。我记得原来在四人帮粉碎的时候,有一个科学的春天,就是让张开双臂来迎接科学的春天,我认为我们的企业如果真的是想诚信信用来对待消费者的话,应该张开双臂来拥抱这些打假人,他帮你来规范我们的行为,像啄木鸟一样把我们的病虫给啄掉,实际上通过这样的机制让我们企业能够更诚信,在市场经济当中更能够获得消费者信任从长远看你的发展能够更持续、健康,所以说现在倒个个,我们企业到底是什么样的心态?为什么怕打假的人,他牟利不牟利实际上不违法,你不应该对他说三倒四,问题是你是违法的,他的行为不违法,所以你用你的违法来狡辩他道德的高和低,实际上我认为就是获利,法律规定不存在道德低下的问题,所以不应该过多职责,如果你过多职责他,是不是你就不诚信经营,明知道你有假,你还去销售,而且拒部赔偿,当别人再你再犯的时候,你就说他是知假买假然后是以获利为目的,那么你的本意是什么?你明知道是假销售了,已经去赔偿以后了,仍然是知错不改,仍然在违法,你的行为更加严重,所以我们认为从诚信角度,你是一个极端不诚信的,从法律角度你是违法的,所以他依据法律来打你,打的是对的,所以不知道企业的心态,所以说你是不愿意诚信经营,不愿意善待消费者,你的对抗我认为能够解释清楚,如果你要是遵守法律法规,你这种心态是不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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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