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高新法宣 四川在线记者 赵雨欣)今(10)日,记者从成都高新区法院了解到,一男子在超市购买两种果汁饮料,但发现两种饮料标明为果汁饮料但却没有标明果汁含量,还没有生产者地址和联系方式,其中一种饮料中还含有只能用于保健品中的成分。随后,男子将超市告上法庭,并要求超市支付十倍赔偿。
消费者购买到不合格商品,可以要求商家支付十倍的赔偿?条件有哪些?男子最终是否会得相应的赔偿?
花3千余元 买到不合格饮品?
2013年2月,郭光(化名)在万家超市高新店购买了时代生物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的维生素蓝莓舒眼和柠檬骨胶原美肌两种果汁饮料。回家后,郭光发现两种饮料标明为果汁饮料但却没有标明果汁含量,产品上还没有生产者地址和联系方式,其中一种饮料中还含有只能用于保健品中的成分。于是郭光向行政部门举报了上述情况。
2013年8月,郭光以超市所售食品为违反《食品安全法》、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将万家超市高新店及万家超市公司起诉至法院,诉请被告退还购货款3267元并赔偿十倍货款32670元。
经成都市高新区法院查明,两种涉案果汁饮料存在未标明果汁含量、未标明生产者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的问题,其中维生素蓝莓舒眼果汁标签经检测不含保健成分,所含成分与实际不符,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及国家标准等规定。
高新区法院对案涉饮品所做的检测报告显示,包括铅、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等检验项目均符合国家标准。
最终,高新区法院认为原告购买的饮料尚在保质期内,超市不存在销售过期饮料等违法情形。同时,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没有书面合同,但构成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庭审中原告与被告就合同解除均无异议,被告已经认可原告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十倍赔偿 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郭光要求的十倍赔偿的请求,高新区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条款针对的是已经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生产或者经营行为,因此惩罚性赔偿条款是针对食品安全的实质标准,而非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标准。
高新区相关法官表示,涉案产品均系标签内容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产品,但就其产品本身而言,“被告万家超市公司提供了该产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但郭光没提出该产品具有危害人体健康的缺陷或者瑕疵。”
因此,法院认为诉争的果汁饮料不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郭光未主张本案诉争饮品对其造成了其他损失,故法院对原告要求的十倍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同时,高新法院相关法官表示,被告万家超市高新店系被告万家超市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被告万家超市公司承担。
最终,成都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万家超市公司向原告郭光华退还货款3234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