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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过期1个半月,早餐店仍在卖。”昨日,台州人鲍女士向本报反映,称她在千祥镇三联菜市场附近某早餐店买到了过期饮料。
鲍女士说,10日,她在千祥镇三联菜市场附近某早餐店买了两瓶小孩饮料,一瓶给自己的孩子吃了,另一瓶给了姐姐的孩子。“我当时没注意饮料的保质期,回到家后才发现饮料竟然过期了1个半月。孩子只有一两岁,我担心过期饮料会对孩子的身体产生不良影响。”鲍女士说。
随后,鲍女士找到该早餐店的老板娘,对方称不知道饮料已经过期,愿意退还鲍女士买饮料的钱。鲍女士拒绝了,她将这一情况反映给市工商部门。
接报后,千祥工商所工作人员上门对该早餐店进行调查,发现该早餐店没有餐饮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于是,千祥工商所工作人员将这一情况反映给了市药监局。
工作人员说,该早餐店销售过期饮料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十。经鉴定,喝了过期饮料造成小孩身体损伤的,店家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