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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年度十大消费事件:霸王条款(7)
时间:2014-03-13 11:11  浏览次数:

  生活中,即便消费者不听建议,自带了部分食品,但不能因此免除经营者对其提供的其他餐饮服务的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依法享有对餐厅所提供的食品和服务进行监督与投诉的权利。

  争议“霸王条款”2

  “减少订席须提前十五天告知,否则全额收费”

  中烹协认为,在北京市工商局提供的《北京市订餐服务合同》中也强调双方可在协商的前提下,约定提前通知天数和合同解除的违约问题。如今却列入霸王条款,这两种做法完全自相矛盾。

  邱宝昌则表示,这一条款的违法点是在消费者违约之后,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强行按照费用全额收取违约金。如果消费者未能提前告知经营者减少订餐席数,经营者可以依法追究消费者的违约责任,要求消费者按照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但不加区分地按照费用全额收取违约金,就明显超过了合理范围,属于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争议“霸王条款”3

  “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丢失本店概不负责”

  中烹协表示,公安部门从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角度,要求服务行业尽到提醒义务,在民警提示中也会强调在提醒后丢失自负。

  邱宝昌认为,将这条界定为不公平格式条款,并不是说只要发生财物丢失都由餐厅承担全部责任。出现这种情况应首先分清具体责任,如果消费者对财物丢失有责任的,应自行承担;如果是由于经营者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失,经营者是不能免除相应责任的。经营者使用诸如“概不负责”或“责任自负”这样的绝对化用语时,就构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争议“霸王条款”4

  “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费”

  中烹协表示,目前所有的餐饮企业采取的做法是,既为消费者提供反复使用的餐具,又为有消毒餐具使用需求的消费者提供更多一种选择。而且餐具消毒是按照卫生部的通知贯彻的,“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这样的字眼一般是餐具公司印制的。中烹协认为,如果这种表述算违法,餐饮企业只是使用单位,而并非违法主体。

  邱宝昌认为,上述观点有混淆概念之嫌,因为消毒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并没有发生合同关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消毒餐具的义务,餐饮企业理应承担因消毒餐具产生的费用。至于消毒工作具体是由餐饮企业自己承担,还是外包给其他消毒企业,与消费者没有关系,餐饮企业也不应把相关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编辑:guanh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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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