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普通的饮水机居然被忽悠花了一万多;按揭购车,还清了贷款,押金却迟迟不退;近8000元的化妆品,美容不成反被毁容……生活中衣食住行,消费陷阱、消费纠纷却让人防不胜防。今天上午,市消保委公布了2013年我市十大消费维权案例。“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围绕着这些案例,要如何预防?遭遇了又该如何维权?市民不妨跟着学几招。
用了新饲料
鸭子产蛋却少了
案例回顾:2013年3月18日,蛋鸭养殖户何某等5人向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投诉,反映其养殖的蛋鸭产蛋率下降,怀疑使用的饲料有问题,要求饲料经销商赔偿损失。
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安排畜牧兽医技术专家到鸭场进行现场调查,并将饲料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该饲料样品霉菌素超标,判定为不合格。经5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饲料生产厂家一次性支付给养殖户经济补偿人民币20.3万元。
案例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简称《消法》)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经营者销售的商品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消费提示:饲料一旦存在质量问题,容易给农民朋友造成巨大损失。市消保委提醒广大农村消费者在购买这些产品时,一定要注意核实供货商是否有合法有效的资质。如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应从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入手,及时收集并保存“产品缺陷”、“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三个方面证据,以确保依法维权成功。
商家称“无偿代购”
万元饮水机遭遇退货难
案例回顾:2013年7月18日,消费者杨老太太向青田县消保委投诉,称她购买了一台价值16800元脉灵康牌生物饮水机,使用后认为该饮水机达不到经销商所宣传的效果而提出退货,经销商不同意。
青田县消保委立即对这起消费纠纷案件进行调查,经销商辩称,他们只提供体验服务,因杨老太太执意要买,所以为其捎带,属于无偿代购,且已被消费者使用,退换其将蒙受巨大损失。最终经消保委工作人员多方调解,经销商同意全额退回货款16800元。
案例评析:近年来,一些不法经销商利用老年人急切保健治病的心理弱点,以免费体验、推介会、健康讲座等形式,宣传推销保健品等。同时,他们想尽方法规避法律责任。本案是“新式”的侵害老年人消费权益的典型案例之一,被投诉人以“无偿代购”为由拒绝退货,且涉及消费金额巨大,使得消费维权工作难度陡增。
消费提示:市消保委表示,对于此类保健物品,如果是正规厂家的产品,药店、超市等正常的销售渠道均有售,消费者可以进行价格比较。如决定购买需注意产品批号,看产品是否在有效期内,注意广告宣传单,是否存在功能夸大现象,广告是否经工商部门审批等。发现借“义诊”等手段误导消费者,或价格虚高等问题,最好及时向工商部门举报。
买了新汽车
四次安全检测均不合格
案例回顾:2013年7月5日,消费者王先生在某商家购买了一辆价格为32800元的BJ1020V2AV2-X轻型载货汽车家用。7月9日,王先生去办理上牌照手续,可机动车辆安全检测结果是前照灯、行车制动、驻车制动、外观、底盘都不合格,不能上牌。商家进行了三次调整及复检,仍未能检测合格。王先生提出要求换车或退车,但商家认为通过调整能检测合格,不同意退换。7月10日,王先生向遂昌县工商局申诉请求调解。最后经多次召集双方调解,经营者全额退还消费者购车款。
案例评析:在该案中消费者购买的汽车先后进行了4次安全检测,均未获得交警部门的安全认定,表明该车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消费者已不能正常使用。依据《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消费提示:市消保委提醒准车主,在购车时,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车辆基本信息表、保养手册、车主手册等单据提车前一定要检查好,以便日后维权。
买进口橄榄油
6瓶都是过期产品
案例回顾:2013年4月,莲都区的汪先生在市区某超市购买了6瓶价值300元的某知名品牌橄榄油。回家后发现该橄榄油包装日期与分装日期不同,按包装日期已超过保质期,按分装日期则是到2013年8月过期。汪先生认为该橄榄油已过期,要求超市承担退赔责任,遂向莲都区工商局投诉。经调查,汪先生购买的橄榄油确实已过期。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超市一次性退赔申诉人现金2000元。同时,工商执法人员对该超市销售过期橄榄油行为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评析:橄榄油大部分由欧美等国进口,其生产包装都在国外完成,运到国内后再进行分装。根据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国家标准》,以原产国的包装日期为生产日期(保质期的起始日期),进口分装日期不能作为保质期的起始日期。因此该案中的橄榄油已超过保质期,属于过期产品,要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消费提示:市消保委指出,很多消费者盲目崇尚进口商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该法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是不得进口的。
酒店内不慎摔伤
高昂医药费谁来承担
案例回顾:2013年6月9日,消费者胡先生在某酒店的鱼池边不慎摔倒,造成右手臂两根大骨和次骨骨折。他向缙云消保委投诉,要求酒店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46500元。缙云消保委调查了解到,酒店虽然在鱼池旁设立了“小心地滑”的警示牌,但比较小且不明显,酒店方也存在一定的责任。根据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果:按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确定医疗费用为13650元,误工、护理、拆内固定费为21350元。经调解,酒店方负主要责任承担60%,胡某负次要责任承担40%,酒店赔偿给胡先生21000元。
案例评析:该案中经营者可以预见地滑,易造成消费者滑倒摔伤,但并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避免,既没有铺设防滑垫,警示牌也未放在醒目处,明显存在过错。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