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商务、工商、动检、公安等部门查处问题猪肉。记者张元媛 摄
核心提示
随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市消协向社会公布2013年度10个具有代表性的民生维权案例,希望通过这些案例警示经营者,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共建诚信消费环境。
案例
宜昌速飞商贸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2010年8月宜昌市某医院新生儿科开科以来,宜昌速飞商贸有限公司主动联系该院,免费为该院提供圣元优博1段婴儿配方奶粉。医院方为新生儿科提供“医务奶”,按照喂养1次收费1元的标准向产妇收取所谓“奶费”,3年内该院一直接受着当事人 “赠送”的免费奶粉,向产妇收费增加医疗收入,变相受贿。同时该院妇产科采取护士提示定做 “婴儿出生纪念牌”(每块出生纪念牌一般收费20-38元)可免费领取圣元奶粉的方式,间接向产妇推荐奶粉的做法,并填写《圣元献爱心免费领取登记表》以便业务员跟踪宣传、销售奶粉。自2010年8月至2013年9月22日检查时止,当事人累计赠送26次,456听(盒),总价值33086元。同时,未能出具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接受奶粉的院方也没有据实入账。
当事人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商业贿赂长达3年,影响幼儿的第一口奶,变相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社会影响极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2万元。
案例
湖北亿科置业有限公司欺诈消费者案
当事人在开发某商住楼项目过程中,利用消费者对购买商品房办理“两证”缴纳“办证费”政策不明的机会,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在向消费者交付房屋钥匙收取“办证费”时,未向消费者出示相关收费依据,只向消费者出示了收费项目及标准,诱使62名消费者向其缴纳了交易服务费、住房测量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和印花税、他项产权登记费67670.99元。
该开发商违背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采取欺诈的手段,违法向消费者收取以上五项费用,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故意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欺诈行为。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九)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向消费者退回不应当收取的费用67670元,处罚款10万元。
案例
宜昌市崇信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滥收费案
2013年6月5日,西陵区工商分局接消费者申诉称“宜昌市西陵区某小区住户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开发商强行向每户业主收取了150元测绘费,希望工商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调查,当事人利用独家从事宜昌城区范围内商品房登记测绘业务的便利条件,对前来办事的申请人按照150元/户收取测绘费。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共向3699户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申请人,收取测绘费554850元。根据国家规定,新建商品房由建设单位委托进行测绘并缴纳费用,而当事人利用工作流程要求所有申请人员缴纳相关费用,其按户收取的150元测绘费无法定依据且带有强制性,属滥收费。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所列的违法行为,滥收费用5548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54850元上缴国库。
案例
陈某经营未经检疫的肉制品案
2014年1月19日,当事人陈某从宜昌市伍家岗区时运冷冻食品经营部购进的冷冻猪肚、冷冻牛筋、冷冻牛肚、冷冻猪舌头、冷冻卤熟鸭一批,冷冻牛筋2件,上述四个品种冷冻肉类无检疫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未经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经营的未经检疫冷冻牛筋54.32公斤、冷冻牛肚89.68公斤、冷冻猪舌头19.96公斤、冷冻猪肚24公斤,并作无害化销毁处理,并处罚款49000元。
案例
枝江市隆合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销售质量不合格鞭炮案
2013年12月11日,工商局在流通领域烟花爆竹商品质量监测中,对枝江市隆合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经营的“凯丽”、“关公”牌鞭炮进行抽样检查,质监部门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经营质量不合格的“凯丽”、“关公”牌鞭炮货值金额为84456元,违法所得47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凯丽”牌鞭炮253箱、“关公”牌鞭炮458箱,没收违法所得478元,处罚款7万元。
案例
长阳民乐超市销售假冒洗涤用品案
2013年,长阳县工商局接到举报,称民乐超市销售假冒的海飞丝洗发露等洗涤用品。工商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对涉嫌侵权商品进行了抽样送检。经宝洁 (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该超市销售的海飞丝洗发露等洗涤用品属于假冒宝洁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该超市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处罚款20000元。
案例
严某销售假冒侵权“幸福”铝材案
2013年11月7日,工商部门接消费者投诉,反映严某在秭归茅坪辖区销售假冒的幸福牌铝材,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现场检查。严某以17590元/吨不等的价格,从湖北豪展铝业有限公司购进多种“增幸福”铝材共计8.72吨,支付货款158496元。经鉴定,该产品为仿冒“幸福铝材”注册商标标识:包装上的宣传语“创中国名牌”制作时,在“增幸福铝材”和“中国名牌”之间,用仅有三分之一的“创”红色字体,有故意弱化“创”字,刻意突出“中国名牌”字样。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和《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拆除侵权商标标识,并处罚款40000元。
案例
周某销售假冒食用油案
2013年8月23日,周某以7400元/吨从宜昌某油脂储备库购进豆油一吨,又从湖南张某处购得地址为湖南常德市的标签15袋。周某在宜昌市共联商贸大市场附近,用20公斤的塑料油桶将购进的豆油进行分装,并粘贴假冒标签,拟在宜昌市伍家岗区鼎盛粮油批发部对外进行销售。11月4日被查获时,周某尚未销售上述食用油。周某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属于销售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食品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周某停止销售上述食用油,将标签予以没收,并处罚款2万元。
案例
远安县新南山超市洋坪分店销售假冒白酒案
2014年1月8日,远安县工商局接到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远安县某超市涉嫌销售假冒白云边酒。随后工商执法人员前往该超市进行检查。经调查,2013年12月19日,外地一蔡姓送货员电话联系该超市负责人,称有白云边系列白酒销售,当事人便从送货员手中购进了 “白云边12年陈酿”白酒10件,每件6瓶,进价460元/件。至检查时止,以500元的价格售出1件,已被执法人员追回。经厂家鉴定,当事人销售的白云边白酒确定为假冒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退回消费者货款500元,没收假冒白酒10件,罚款15000元。
案例
谢某销售假冒牙膏案
当事人于2013年春节后,从武汉凯发百货批发部购进一批牙膏。2013年3月11日,工商局执法人员和企业联合打假时,查获当事人库存444支标称为 “中美史克”的105克生物酶牙膏和12支标称为“中美史克”的90克啤酒花牙膏,经鉴定为假冒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444支标称为“中美史克”的105克生物酶牙膏和12支标称为 “中美史克”的90克啤酒花牙膏,并处罚款5000元。
记者朱延筠 通讯员李久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