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长沙3月14日电 (记者 唐小晴 傅煜)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保护消费者权益案件,特别是涉及食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情况:2011年-2013年,长沙全市法院审理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民事侵权案件600余件,涉案标的4000余万元,其中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近100件。
长沙市中院审委会专职委员王铠表示,这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食药安全和人身健康权,促成了诚信、有序、健康、繁荣的消费市场形成。
近年来,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发,给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面对严重形势,长沙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食品药品案件审判力度,依法着重制裁欺诈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等不法行为。
发布会上,长沙中院通报了一起因食品药品纠纷案件典型案例。消费者石某某从湖南省内某大型超市购买了“蜂胶片”3盒,共支付价款353.97元,因蜂胶片作为食品进行销售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且销售方具有主观上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的情形。因此,长沙中院依法判决超市方赔偿消费者石某某10倍赔偿金即3539.70元,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此外,长沙中院还重点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10项主要内容。这10项主要内容系:一、"知假买假"者仍可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二、消费者人身权益没有遭受损害仍可主张惩罚性赔偿;三、赠品质量安全有问题,商家应依法承担责任;四、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承担法律责任;五、明确虚假食品、药品广告代言人和推销者应承担法律责任;六、格式条款中的"霸王条款"内容一律无效;七、消费者协会有权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八、明确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的应承担连带责任;九、明确了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十、明确了举证责任转移问题。